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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6-13 06:3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3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年11 月26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中关于“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2017年3月1日召开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一年来,全省水利系统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狠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在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套制度建设、预防监督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科学防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着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综合治理投入不足、监管任务艰巨、执法查处力度不强、水土保持监测能力急需加强等问题。

委员会认为,《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赞同这个《报告》。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化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土保持对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完善宣传工作机制、拓展宣传教育领域、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加强《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治意识。

二、要完善相关规划和配套制度。全省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的引领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依法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任期内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度。要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提高全省水土流失防治水平。

三、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和基层水保监督执法队伍装备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建设。

四、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强化预防监督管理和监测预报能力建设,推进水土流失防治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的根本性转变,完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管,对执法不力的要进行问责。要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年度水土保持监测公报。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