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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的审核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6-13 02:11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3 月15 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文化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汇报。

委员会审议认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6 个方面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比较有力,进一步建立完善了非遗开发、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非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党中央提出的增强文化自信的高度,深刻理解做好非遗工作的重要意义。省政府办公厅要做好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遗保护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大非遗宣传力度。非遗宣传要多样化、系统化、常态化,要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普及非遗知识,提高保护意识。要加大对湖北特色非遗项目的宣传,扩大影响,形成湖北文化品牌,充分发挥其在提升湖北文化软实力中的重要作用。

三、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依法将非遗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机制。要加大湖北特色重点项目的传承培训支持,加强非遗馆、专题博物馆建设,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资金补偿机制。

四、要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专门机构与队伍建设。建立独立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市、县要建立适应工作要求的专职队伍。注重发挥老文化工作者、民间文艺团体、文化志愿者积极性,不断壮大保护队伍规模。

五、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关系。保护的目的在于利用,要根据非遗项目的不同生存状态,分类指导,采取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在传承的基础上加强创新发展,要制定出台非遗传承创新的鼓励措施,促进非遗保护与文化建设、旅游发展、民众生活改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