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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决议落实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5-16 00:3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12月)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批准了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形成了相关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认真研究办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整改审计反映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在组织2016年预算执行和编制2017年省级预算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防范财政风险。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

一是依法编报预决算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增强依法接受监督意识,按照法定时间将预决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及时研究办理、反馈情况。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和处理情况报告在省人代会期间印发省人大代表参阅。决算初步审查意见和处理情况报告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及时通报省人大代表。

二是落实预算编制主体责任。省直各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大报送部门预算时,同时报送由本部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预算责任声明,书面承诺对预算草案的准确、真实、完整和预算执行结果负责,依法接受省人大的审查监督。

三是严格按法定时限公开预决算。全面公开省级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加快推进省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在完整性、细化程度、公开率、及时性、公开形式等方面持续改进提升。

四是积极按法定时限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在年初向省人代会报告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分市县、分项目情况的基础上,督促主管部门尽快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照法定时限分配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五是修订省级部门预算调整具体办法。结合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完善省级部门预算调整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

二、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一是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开展工作,全力确保税制平稳转换、纳税人税负整体下降。截至10月底,全省营改增总体减税99.7亿元,减税面达99.3%。

二是实施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落实“营改增”试点配套政策,将原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统一为“五五”分成,在中央财政核定我省“营改增”税收返还后,相应测算省对市县“营改增”税收返还,确保各级财政大体维持现有财力格局。

三是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财政预算管理覆盖所有政府收支。试行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建立中期预算管理框架。完善预算分配机制,取消各类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地区生产总值、人口数量等指标挂钩安排或部分专项支出按照固定标准安排的办法。探索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四是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继续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落实国务院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方案,进一步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和财政存量资金、政府债务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财力配置水平。累计统筹各级各类财政资金698亿元,优先保障了灾民安置、生活救助、生产自救、毁损房屋修复重建和重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在“灾害98+”情况下,实现“损失98-”。

五是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采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回同级财政等措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收回和统筹省级财政存量资金61亿元,用于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等重点支出。

三、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印发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刚性约束。修订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调整考核方向和重点。

二是全面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优化绩效目标管理流程,提高绩效目标编审水平。构建参与式绩效目标评审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高校专家、中介机构参与绩效目标评审。

三是强化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按照年初设定绩效目标,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汇总分析并跟踪监督,通过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对绩效运行进行监控。

四是着力提高绩效评价管理水平。建立部门自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管理体系,采取绩效报告与绩效评价报告两种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建立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

五是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向省人大报告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等绩效信息,加强人大审查力度。扩大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是建立完善考核监督机制。继续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建立激励机制,对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在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时进行应用。

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一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认真落实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存量债务进行置换,将新增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二是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对全省政府性债务实行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对全省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同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存量债务规模大、债务率高的地方,原则上不新增债务限额,同时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也要求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三是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推进平台公司转型,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促进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提升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是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学习宣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拟定应急处置办法,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