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请免去:
鲁志宏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黄治有、黄山清、夏建国的湖北省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赵广汉的武汉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院长:李静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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