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2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19条的规定,提请免去:
毕奎明同志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徐汉明、陈亚林、张青、李凯、方金海、龚正田同志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附件:毕奎明等同志基本情况及免职理由
检察长:敬大力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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