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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0-25 04:2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建鸣

各位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向本次大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常委会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碧水、青山、净土、蓝天,是最基本、最现实、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全省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美好愿景和热切期盼。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省委十届四次全会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市场决定取舍、绿色决定生死、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资源丰富,年产3000多万吨。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大量秸秆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相当一部分秸秆被付之一炬。露天焚烧秸秆危害大,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空气,危及公共安全,加重土壤板结。而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则有三个最直接的好处:一是禁止露天焚烧可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可以减少其他资源消耗,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三是通过秸秆还田,不仅可以增加土壤有机质,提高耕地地力,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而且可以减少化肥使用量,有助于预防和治理农村面源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地各方面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愿望越来越强烈。在调研中,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都提出“露天焚烧危害大、综合利用好处多”,支持和拥护省人民代表大会就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决定。

为了推进和规范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禁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秸秆禁烧作了规定。在综合利用方面,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环保部等部门也多次就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出台政策,提出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

我省有些地方已经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探索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2014年,荆州市、荆门市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动综合利用、严格行政执法等措施,控制区范围内基本未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夏收、秋收期间空气质量比往年明显改善,得到社会各界肯定。下一步,省人民政府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确保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的实现。

加快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关乎民生、合乎民情、顺乎民愿,是落实“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实现“三维纲要”的具体要求,也是在生态文明建设层面上体现“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必然选择。就关系全局、关乎民生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这一重大事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号召和引领全省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行动起来,共同形成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决定草案起草、审议工作。省委常委会听取了决定草案起草、审议中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指示。为了做好大会审议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专题研究,提出工作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省长王国生同志专门安排省政府相关领导就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政策建议,为实施本决定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2014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一审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作出这个决定要准确把握省人民代表大会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体现号召性和引领性。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在山区、丘陵、平原等不同类型的市县开展了广泛调研;赴江苏、安徽等省学习了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并组织法律、经济、环保等方面专家就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评估。

2015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二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决定草案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并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的重要指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数易其稿,审议形成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原则、露天禁烧、推进综合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提出了要求。

(一)关于提高认识。决定草案指出了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强调了综合利用的好处,号召全省人民站在贯彻落实“三维纲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资源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共同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关于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目标。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据省农业厅统计,我省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已经达到75.5%,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生态省建设的强力推进,广大农民群众的露天禁烧意识必将进一步增强,秸秆综合利用的示范效应也将进一步显现。综合以上考虑,决定草案提出:“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

(三)关于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露天禁烧,才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没有综合利用,也难以有效实现禁烧目标。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既要依靠政府的强力推动,实行政府主导;又要群策群力,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秸秆露天禁烧目标必须完善禁烧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落实防控措施。据此,决定草案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防控、以禁促用”;“综合施策、以用促禁”。

(四)关于露天禁烧。决定草案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调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督促指导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完善禁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防控机制等具体责任。二是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在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村规民约、签订禁烧责任书、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号召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秸秆露天禁烧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禁烧规定,争做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者、推动者和监督者。四是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鼓励公众举报,强化社会监督等。

(五)关于综合利用。决定草案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加强政府统筹规划,从宏观层面规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各自职责,强调了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转化应用,加强技术培训等。三是推动产业化发展。建立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支持和保障;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企业进入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领域,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

此外,决定草案还规定了工作激励和责任追究的内容。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