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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5-01-14 07:4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11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三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1月,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龚良柏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专项法规的议案”(第01号)、钮新强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第03号)、胡毓军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生态补偿条例》的议案”(第04号)作为议案交省人大城环委审议。省人大城环委对议案的审议工作非常重视,城环委主任办公会议对3件议案进行专题研究,明确工作程序和时间表,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3月上旬,城环委分别将议案发省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议案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在多方查阅资料,反复调研论证后,9月22日,城环委召开第13次全体会议,对3件议案分别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专项法规的议案”审议结果

为了做好该议案的审议工作,城环委分别征求了省环保厅和水利厅的意见。4月份,城环委部分组成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王玲副主任带领下先后赴宜昌、荆州、潜江等地,就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调研。4月底又赴浙江省学习考察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立法工作情况。城环委还详细查阅了国家和部分省(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立法资料。

城环委认为,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及身体健康,影响着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水源保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我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形势比较严峻,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大量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依法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非常必要。该议案全面客观分析了目前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主要原因,从立法层面提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对策,并附有法规建议稿,体现了人大代表的爱民情怀和对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高度责任感。

我省目前没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专项法规,但议案中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部分内容现有法律法规已经作了规定: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章、《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了规定;关于饮用水备用水源,《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作了规定;关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作了规定;关于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作了规定;关于饮用水水源防护措施,《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关于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作了规定;关于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与应急、法律责任,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均有专门的规定。同时,《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对湖泊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中对我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也有相关规定条款。省政府很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1年省政府批准的《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对全省140个县城以上集中式水源保护区进行了科学划定,省环保厅将县级和部分村庄饮用水源水质纳入了常规监测和分析,水利厅编制了《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70个、准保护区132个,规划了163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环委认为,议案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管理、水质与水量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符合我省实际,有一定的前瞻性,应予高度重视。鉴于议案中的很多内容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涵盖,城环委建议根据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的制定实施情况,适时启动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法规的立法程序。

二、“关于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

为了做好该议案的审议工作,城环委分别征求了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和省气象局等部门的意见。4月下旬,按照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的要求,城环委组织开展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7月底至8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王玲副主任带领城环委部分组成人员还先后赴武汉、荆州和黄石三市,就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在当地自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城环委对全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

城环委认为,我省1997年制定实施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7月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大气环境的日益严峻,正在实施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亟待重新予以修改完善。钮新强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案由较为充分,条例修改很有必要。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已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为了保证地方性法规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建议先做好立法调研,待上位法修改并正式颁布实施后再启动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关于制定《湖北省生态补偿条例》的议案”的审议结果

为了做好该议案的审议工作,城环委分别征求了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既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构建两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尤其是我省自然生态环境功能区较多,湖泊河流密布,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该议案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非常必要。

目前就生态补偿进行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一是对生态产品计量标准不够统一,难以界定。二是国家现在尚未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跨区域性生态补偿机制,对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何建立生态补偿的综合平台,如何完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生态破坏损失评估体系还尚未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相关地区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对话机制也没有建立。三是生态补偿涉及多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精准测算计量、相邻地区政府和群众的利益关系,需要多部门合作,各省(区、市)均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目前,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正在就生态补偿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城环委建议,先在局部地区就生态补偿进行先行先试或由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待取得经验后,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