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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8 01:5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常委会报告全省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的工作部署和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决议,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为契机,立足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竭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3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24743件,审结402621件,同比分别上升10.12%、9.17%。今年1至8月,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50788件,审结192272件。

(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民诉法实施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9大诉讼制度方面做出了创新规定,修正条文100多处,修改内容广,新增制度多。为应对这次修改对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的新要求、新任务,全省各级法院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学习培训。省法院先后选派民商事审判执行一线法官共86人次到国家法官学院参加专题培训;开展集中培训20期,培训人数3000人;开展视频培训10期,培训人数5800人。各中、基层法院也通过专题讲座、理论研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加深业务法官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掌握。二是开展系统调研。为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省法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民事、审监、执行等专题调研组赴全省各地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积极为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建言献策。同时,强化对中、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制定出台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了相关法律文书格式,为确保新法贯彻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三是强化宣传引导。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采取以案说法、开辟专栏等途径,大力宣讲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规定。强化立案、审判各环节的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通过公开开庭审判、印发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指南、举办普法宣传活动等各种方式,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运用新民事诉讼法。

(二)立足民事审判职能,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全省法院坚持把严格依法办案与优化发展环境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履行民商事审判职能,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省法院认真落实省委“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和省委政法委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先后制定了为加快“五个湖北”建设、推进湖北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等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二是妥善审理涉企案件。坚持把依法办案与服务市场经济主体结合起来,对涉企案件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对涉诉企业慎用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又注重保护涉诉困难企业的再生能力和发展后劲。依法运用企业清算、破产重组等制度,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去年,省法院先后与省国资委、部分省属企业召开座谈会,稳步推动省属89家国有企业破产问题解决,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房产等一批涉企案件得到妥善调处。加大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去年以来,先后有7起案件入选“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十大创新性案件”及“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三是主动服务企业需求。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党委中心大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优化服务发展环境的方式,普遍开展了“法官进企业”、“法官工作站”、“法律直通车”等特色活动,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并通过司法建议、培训讲座等形式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规范运营提供良好司法服务。

(三)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回应群众诉讼需求。全省法院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一是注重民生权益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医疗、住房、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案件,切实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省法院审理的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案入选“全国法院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创新环保案件审判机制,在全省三级法院成立环保专业合议庭,同时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跨区域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认真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全省法院806件涉民生案件全部按期执结,执行到位标的额7117.83万元。二是完善司法便民举措。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等信息平台,为当事人立案、查询和其他诉讼活动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主,法官工作室、便民联络员、巡回审判点为辅的司法服务网络,形成了云梦法院车载法庭、洪湖法院水上法庭、丹江口法院女子法庭等一批特色亮点,罗田法院构建的“四位一体”便民诉讼网络,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三是不断提升审判效率。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快速结案机制。省法院及时出台小额诉讼指导意见,统一适用标准,规范适用程序,着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四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在全省确定32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依法将案件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等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出台《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强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全省法院上网发布5.6万余份裁判文书。推行法院开放日、法院微博、庭审网络直播、新闻发布会等举措,增强司法透明度。

(四)健全完善调解制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全省法院认真落实新民诉法确定的先行调解制度,全面推进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工作,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全过程。全省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探索出“诊疗式”调解法、“五心”调解法等一批行之有效的方法,提升了调解工作实效,妥善化解了一批大案难案。去年,省法院成功调解了晴川饭店、香港舜成公司合资纠纷案,为企业收回了拖欠了18年的国有债权,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得以重新发展。二是构建诉调对接格局。探索建立依靠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主体参与的类型化、专业化、行业化调解工作模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省总工会建立委托先行调解机制;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引入第三方解决机制;在道路交通案件中,与交警、保险部门建立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与妇联建立委托、协助调解机制,提升了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同时,依法支持各类行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进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三是规范司法确认制度。去年,省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全面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司法确认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全省法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依法审查、确认非诉调解协议,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对簿公堂”之前。

(五)加强民事审判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全省法院严格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依法纠错等方面的新规定,进一步做好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着力保障民商事审判质效。一是保障群众申诉权利。严格执行有关审查期限规定,对符合申请再审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再审申请的审查,避免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严格落实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再审裁定。认真办理检察建议案件,并及时作出回复。二是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开展裁判文书、庭审、涉诉信访评查活动,重点评查了一批“案结事不了”的案件,及时纠正质量瑕疵问题。加强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推行审限预警机制,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推行审判运行态势每月通报、季度分析、半年总结制度,运用统计数据,加强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分析研判。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共清理案件130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业务指导力度。通过审判层级监督、制定规范文件、发布参考案例等形式,提高整体司法水平。针对再审审查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的情况,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庭审活动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文件,从开庭审理、文书制作到判后答疑、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并先后形成了审理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等七类民事案件的工作纪要,为统一裁判尺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努力解决执行难题。全省法院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机制,规范执行行为,努力破解群众反映突出的“执行难”问题。一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省法院与省直20余个部门会签了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为形成解决执行难的整体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各中、基层法院积极创建执行联动机制,与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出台意见,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协调配合力度,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二是完善执行公开机制。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内外联动、快速反应的一体化执行指挥系统,积极推动全省三级法院实现执行工作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和规范管理。推行涉诉资产评估、拍卖工作“六统一”改革,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拍卖,促进了规范运行,降低了处置成本,防范了暗箱操作。主动接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保障依法行使执行权。在办理武汉阳光置业公司等执行案中,省法院主动邀请省检察院参加听证,现场加强执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惩戒力度,综合运用查封扣押、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手段予以强制执行,执结了一批难案积案。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1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积极履行义务,威慑作用初显成效。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法院在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法官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官学习新法主动性不够、理解不深,特别是对于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等新制度不敢用、不会用,对新制度采取消极回避态度。有的法官程序意识不强,证据采信、财产保全、文书送达、执行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仍有发生。此外,部分基层法院还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

(二)法律条文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就目前而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电子送达、规制恶意诉讼等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操作性不是很强,特别是一些新设的制度亟需比较明确的操作标准,这些都有待立法部门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规范性意见予以指导。

(三)法院配套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硬件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司法公开、电子证据、远程开庭、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的落实都需要科技化法庭、信息化平台等物质技术予以支撑。但目前我省法院特别是部分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相关配套设施还无法完全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客观上影响了新法的贯彻落实。

(四)司法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目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还面临一些干扰和压力,如一些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试图采取聚众闹访、暴力抗法、侮辱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达到其无理诉求的目的。此外,一些人通过媒体炒作和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办案,甚至通过捏造、传播网络谣言攻击法院和法官,损害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推进民事诉讼法在全省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重点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组织全省法院民商事、执行法官进行系统学习,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力度,通过编撰参考性案例、发布指导性意见等形式,指导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支持各地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开班授课、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帮助各级法院民商事、执行法官不断增强程序公正意识。深入组织开展送法“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法制宣传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民事诉讼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进一步严格审判执行程序。进一步规范适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制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防止出现争、推管辖权的问题。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握好立案审查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民商事审判活动,准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正当行使的关系。严格执行再审审级调整的新规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用,着力解决“执行难”。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做到依法应该公开的一律公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三)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优化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加强便民利民机制建设,推行巡回办案、网上立案、预约开庭等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坚持以“高、快、好、省”为标准,强化对审判质量的管理,逐步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序衔接。加快建设科技法庭、数字审委会、电子卷宗等重点项目,积极推动电子签章系统、公文网络流转、裁判文书公开等信息化应用,为新法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更加自觉地将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争取人大的关心和支持。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将意见和建议转化为改进工作的措施。完善与检察机关工作的衔接机制,推动落实检察机关对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推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法律顺利实施,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衷心感谢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位委员对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同时恳请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全省法院将以此次汇报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做好法律实施工作,规范民商事审判、执行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法》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