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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8 01:4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滕鑫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我省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清理工作的背景、经过和结果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维护法制统一,根据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集中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和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截至2014年6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今年3月,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186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

4月份以来,按照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省直60多个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法规进行了清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法规工作室委托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两所高校分别组成专家组参与全面清理,提出专家清理意见。6月,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归口原则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协调,提出审查意见。7月,法规工作室成立专班,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我省现行全部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了清理,并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发至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再次征求意见。8月21日,结合法规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王建鸣副主任听取了省编办关于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汇报,明确要求本次法规清理要与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相衔接。根据建鸣副主任意见和省直部门、单位反馈意见,法规工作室对清理修改意见作了进一步调整,并就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复协调、沟通,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

本次清理的结果为,建议修改39件法规、废止4件法规。按照清理工作方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建议采取一揽子“打包”方式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据此,法规工作室拟定了《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有关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任务,国务院今后还将陆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法律修改的,也将按照立法程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因此,本次法规专项清理后,省人大常委会还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法规清理。

二、关于清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

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和清理工作方案,此次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主要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的要求,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进行专项清理、修改,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同时,一并考虑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与新近修改、修订后的相关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以及一些制定时间比较久远的地方性法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明显不适应的“硬伤”问题,以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的引领、促进和规范、保障作用。

按照这一总体思路,本次法规清理修改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与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一致的;二是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三是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与国务院以及我省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不一致的;四是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显不一致或者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明显不适应的。

此外,一些出台时间比较早、有较强历史痕迹和背景的地方性法规,其中一些规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或者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对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组一并提出了全面修订部分法规的建议。考虑到本次清理采取一揽子“打包”方式集中修改法规,不能解决我省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法规工作室建议对需要进行全面修改或者较大幅度修改的法规,暂不列入本次“打包”修改,可在今后适时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组织修改。这次“打包”修改后的法规,今后需要全面修改的,也可再适时组织修改。

三、关于《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议修改的39件地方性法规

本次建议修改的39件地方性法规,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修改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烟草专卖法的决定,相应删去我省烟草专卖法实施办法有关烟草优良品种审批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审批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国务院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我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删去我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有关地质调查的备案规定。

2.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与国务院以及我省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不一致的。

一是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取消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取消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取消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取消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的规定,相应删去我省安全生产条例、渔港渔船管理条例、渔业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办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二是根据国务院决定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准运许可、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户外广告登记权限的规定,对我省盐业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广告法实施办法作相应修改。

三是省政府近期已取消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下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权限,据此,对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作相应修改。

3.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显不一致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删去我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中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和我省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中有关农业税和特产税的内容。根据社会保险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我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侨属企业条例有关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作相应修改。1997年我国刑法作了全面修订,并同时废止单行刑事法律和决定,据此,对我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作相应修改。国务院制定了森林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森林法实施细则,据此,对我省林业管理办法、林地管理条例、神农架自然资源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此外,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有关地方性法规由制定机关具体解释的规定,一并删去立法法以及我省立法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地方性法规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的条款。

4.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明显不适应的。

农村税费改革后,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提留款、乡镇统筹款均已不存在,相应调整、删去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农业投资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目前养路费已经取消,删去我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中的相关内容。集贸市场登记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已取消,相应修改我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国家已统一木材运输证样式,相应修改我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情况,将我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例中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调整。此外,我省目前已不存在地区行政公署,一并删去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行署”等表述。

(二)建议废止的4件地方性法规

1.《湖北省有线广播设施保护条例》

该条例是1985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实施近30年来,我省有线广播设施和有线广播事业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国务院1987年制定、2000年修订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涵盖了我省条例规范内容。2001年,省政府根据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又制定了《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据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2.《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该条例是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也是我省目前唯一的“试行”条例。条例有关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与之后国家制定的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的规定不尽一致。此外,《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已经涵盖了该条例的规范内容。据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3.《湖北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该条例是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条例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部分内容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内容及精神不尽一致。国家相继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分别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私营经济组织形式进行了专门规定。据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4.《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该条例是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及其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做了专门规定。2010年以来,国家以及我省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中,有关推动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所有类型民营企业,而不仅针对民营科技企业。此外,2001年省政府取消了省科技厅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核准事项;按照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各方面科技创新促进政策对所有企业一律平等,并不以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据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