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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8 01:4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  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比较充分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条例的指导思想作了根本性调整,更加侧重于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内容作了较好地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进一步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工作,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9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我省存在大量的宜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条例应当鼓励这些林地依法流转,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生产经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解决部分地区“无人种树”、“无钱种树”的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即“鼓励宜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依法流转,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专家提出,生态公益林是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了防止生态公益林遭到破坏,条例应当禁止生态公益林流转。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生态公益林流转后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旅游,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依据上位法的精神,从严作出规定是比较恰当的。据此,建议禁止生态公益林进行流转,将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并增加一条有关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流出方的合法权益,建议适当缩短流转期限。有的委员、专家提出,同一森林资源短时间内多次流转可能引起圈地倒卖牟利,不利于植树造林和保护生态环境,应当对再次流转的时间予以限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中有关流转期限的规定修改为:“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流入方对森林资源进行再流转时,需要征得原流出方同意,还是需要告知原流出方,条例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规定了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再流转的条件和程序,将可否再流转交由流转双方自由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原流出方同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有关内容修改为:“流入方对森林资源进行再流转,流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原流出方同意。”(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三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加强对流入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流出方监督流入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报告。二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流入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三是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途径,健全举报制度,及时核实举报情况,依法处理,并适时反馈处理情况。(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逾期不恢复原状、毁坏林木逾期不补种等违法行为,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但代为履行的主体可以不限于依法确定的有关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履行。有的委员提出,流入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是否可以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罚款。还有委员提出,对流入方毁坏林木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是对流入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罚款。三是对流入方毁坏林木的行为,除限期补种外,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其它审议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删减,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4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