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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8 01:4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7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田  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全体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代表们提出了200余条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先后在丹江口市、襄阳市、随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了有关森林资源流转和林业生产经营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工作者、村民委员会、森林资源流转双方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7月上旬,法制委员会负责同志赴外省调研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立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要防止流转过程中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一条中的“培育林业市场主体,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市场化进程”,将立法目的的规定表述为:“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并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重点贯穿修改工作的全过程。(草案二审稿第一条)

二、关于森林资源流转的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采取列举方式对森林资源流转范围作了规定,为了从源头上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流转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流转纠纷,建议对禁止流转森林资源的范围也作出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关于流转合同

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流入方只采伐林木、不更新造林,有的流入方通过流转取得林权后,只圈地不开展林业生产经营,通过囤地再流转非法牟取林地经营权的增值收益,损害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杜绝此类问题,流转合同中应当对林木采伐利用方式、造林责任、合同期满时的林木蓄积量,以及再流转的条件和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还有委员提出,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对流转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和指引作用,林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流入方的义务

有的委员、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出,流入方有权按照流转合同约定,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但还应当强调流入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保持林木蓄积量不减少,提高森林生态质量;有的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森林资源流转后,流入方应当依法保护依托森林资源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管

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破坏性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全过程及流入方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进行监督的规定;二是流出方依法监督流入方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活动;三是将第四章章名“流转管理与服务”修改为“流转监督管理与服务”,同时增加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流转后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六、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为了防止森林资源流转中出现集体资产流失,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引发社会不稳定,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的基层工作者提出,森林、林木不断生长,其价值也相应增加,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规定一个有效期,建议规定一年为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七、关于有关补偿费、补助费的归属

有的委员提出,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补偿费、补助费的归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林地补偿费归林地所有权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权人所有。”(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地方提出,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流入方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二是对流入方未按照规定造林、不履行防火责任、流转合同期满时林木未达规定蓄积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木等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未按照规定造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还设定了代履行;三是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增加八条,删去七条,条款由三十五条调整为三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