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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任命汪习根等同志法律职务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25 08:3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4年5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静

现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任免汪习根等22名同志法律职务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汪习根、李长健同志职务的任命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2013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要求,湖北省将在2013年至2017年间,选派55名法律实务部门专家至高校挂职任教,选派55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工作。今年是我省实施“双千计划”的第一年。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全省首批共选派了11名法律实务部门专家、12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互聘挂职,时间均为2年。其中,汪习根、李长健同志被安排到法院系统挂职工作。

汪习根同志1965年3月出生,汉族,湖北天门人,中共党员,1987年7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目前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副会长,曾于2006年入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2年被教育部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13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李长健同志1965年2月出生,湖南泸溪人,中共党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系主任、教授。目前是华中农业大学学科首席教授,曾于2009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入选湖北省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3年被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聘为立法顾问。

汪习根、李长健同志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正派;均为法学博士,且都已担任博士生导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均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工作,教研能力都较强,学术成果丰富。同时,汪习根、李长健2名同志早于1995年、1992年分别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精神,可以视为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此,汪习根、李长健同志目前均具备《法官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认为,汪习根、李长健同志均是知名高校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开阔的法律视野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两名同志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帮助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既能使他们得到切实锻炼,也利于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为法院工作建言献策。有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双千计划”,推进高校教师到法院系统挂职工作,本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汪习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李长健为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关于左铭辉等20名同志职务的任免

本次提请任免的其他20名同志中,武汉海事法院左铭辉、刘东、汪朝清、李杰、王志强、张江顺等6名同志,以及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王秀斌、程身龙、王勇、王进力、陶雄平、陈忠军、陈先锋、伍新明等8名同志,均是因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轮岗而提请任免相关法律职务;胡文利、刘先兵2名同志均因已调外单位工作,提请免除其相关法律职务;雷新民、陈伟、丁建国等3名同志均因到龄退休,提请免除其相关法律职务;崔斌同志系因工作年限满30年提前退休,提请免除相关法律职务。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高检会[20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