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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1-10 02:3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 年 11 月 25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祝金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1 月,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将高燕贞等 11 名代表提出的 “关于制定《湖北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 036 号议案)交省人大财 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审议。审议该议案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 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承担。为做好 036 号议案的办理工作,预算工委在召开会议审议 036 号议案前,先行赴省财政厅 等省直部门调研,形成了关于办理 036 号议案的建议。2 月 19 日,财经委、预算工委召开全体 会议,对 036 号议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财经委、预算工委组成人员对《湖北省政府购买 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分歧较大,决定在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再行审议。为此, 预算工委于5月6 日召开专题论证会,就《湖北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单独立法的必 要性作深入讨论。论证会共邀请 6 个省直相关部门、2 名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其中 1 人同时 为中介机构代表)、2 名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成员、2 名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除 1 名中 介机构代表认为有必要开展《湖北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立法外,其余 10 个单位或者 专家、代表均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建议暂不单独立法。财经委、预算工委于5月 17 日召开 会议,对 036 号议案进行了进一步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财经委、预算工委认为,036 号议案提出通过立法规范政府购买中介服务,顺应了转变政府 职能的时代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源头治腐工作。但是,结合国家及我 省政府采购立法现状及发展形势,不宜单独对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进行单独立法:一是上位法面 临重大调整,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上看不宜单独立法。当前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正处于关键阶段,国务院结合谈判情况拟定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且已经向 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可以预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将面临重大调整,如现在出台政府购买中介 服务管理条例,一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势必需要对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进行了规范,从立法成本上看不宜单独立法。如政府采购法、省政府《2013 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均已 经将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作为调整对象。同时,针对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特殊性,省源头治腐领 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湖北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政府先行出台 政府性规章,待我省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时予以吸纳,能更好地利用好立法资源。三是从 法律的相互关系来看不宜单独立法。我省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已申请列入 2013-2017 年立法项目库,而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是我省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如单独制定《湖北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将出现两件地方性法规将同一事项作为调整对象的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中极有可能发生冲突,反而不利于规范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行为。

根据会议审议情况,财经委、预算工委建议不对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单独立法,而是在我省 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同时,财经委、预算工委认为,通过代表提案、 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立法,能有效提高人大立法工作质量,建议常委会在这方面积极探索,争 取早日破题。036 号议案提出的《湖北省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本身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我省在开展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时,对其中的精华部分予 以吸收借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