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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忠书记、主任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5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 23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这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采取“两审三通过”的方式通过的法规案。今后,为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做好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对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或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情况复杂的、需要充分审议的法规案,还可以实行“多审制”。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 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这次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作出修改,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惩处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规定》应有的警示、惩戒和威慑作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地方立法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法治湖北建设的基础和保障。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对我省立法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这是省委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要以此为契机,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五个湖北”建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开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第一,要继续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要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广泛听取民意,坚决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第二,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突出特色。要坚持有所立、有所不立,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体现湖北特色。第三,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 2013 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批准了这个方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这次预算调整方案符合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合理可行。希望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债券资金使用方案,优先用于普通公路建设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公益性项目;要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对债务风险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同级政府管好用好债券资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后转交省政府研究处理。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时认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确保了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对这个报告表示赞同。针对当前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省检察院认真研究、吸纳、整改。

以上两个报告,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法定监督方式。今后,省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重点,充分运用这一法定监督方式,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本次会议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草案)》 和《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请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还审议批准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审议通过了有 关人事任免事项。

各位委员、同志们,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全部进行完毕。现在,我宣布:省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