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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命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牛忠喜等同志法律职务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省人大常委会:

我现就提请任命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牛忠喜等32名检察人员法律职务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铁路运输检察机构设置、体制变更情况

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982年恢复成立,先后隶属于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郑州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管理,干部人事由相关铁路局管理。

2012年5月,根据中央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 路运输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整体移交湖北省委,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管理。

二、关于提请重新任命 32 名检察人员法律职务的理由及依据

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在移交地方前,其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一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党组、原铁道部党组198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运输检察院干部管理和任免的暂行规定》(高检党发字〔87〕第8号)执行,即检察长由相关省人民检察院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上一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任免。

目前,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武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一起,已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整体移交地方,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其人员已经考核转换为公务员身份。为保证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合法性,其法律职务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铁路法院和检察院人员法律职务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2〕41号)精神,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须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对于移交前已按规定取得的法律职务,凡符合《检察官法》规定条件的,应当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三、提请重新任命的32名检察人员均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

我国法律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对检察官任职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我院经审核认为,本次提请任命的32人被初次任命为检察官时均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目前也具备现行《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按被初次任命为检察官的时间,主要分三种情形:

一是: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 1995年6月30日《检察官法》实施前。国家未对检察 官任职条件和资格作出明确规定。选拔检察官则根据个人德才表现、业务素质、职级资历及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把握。

在此期间,有19人被初次任命为检察官;有1人在法院系统被初次任命为法官,1999年调入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任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互调不需要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政策规定)。

二是: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正式实施起至 2001年12月31日之间。当时的《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必须采取公开考试,取得资格。

在此期间,有10人被初次任命为检察官。任职前均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条件,并通过初任检察官全国统一考试。

三是:2002年1月1日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施行至今。修改后的《检察官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六项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在此期间,有2人被初次任命为检察官,分别为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牛忠喜、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娄健。牛忠喜同志1999年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任现职前从事法律工作25年;娄健同志 2008年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任现职前从事法律工作近5年。二人均具备修改后《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检察官任职条件。

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由大学专科提高至大学本科,为保证新旧 法律的有效衔接,该法专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当接受培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新法施行前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年龄在 40岁以上的5名检察官,参加了检察官续职资格培训,考试合格,达到检察官任职条件。

这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的 32 名检察人员是先后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进入检察队伍的,相当一部分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从铁路系统优秀人员中选拔进来的,经过十多年甚至二三十年的检察工作实践,已成为经验丰富的重要业务骨干,为铁路检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有的已接近退休年龄。虽然有些人受历史条件限制,其职前学历不高,但经过在职学习或者专门培训,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为保证铁路检察工作的连续性,也便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并恳请予以批准。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