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提请撤销:
傅宏伟、雷建国、冯延明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附:傅宏伟等人的基本情况及撤职理由(略)
院长 李静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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