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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肖菊华、黄国庆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10-28 01:4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 23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肖菊华、黄国庆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接受:

肖菊华、黄国庆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辞职申请  

省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工作职务变动,特申请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请予批准。

申请人 肖菊华

2013 年5月13日

辞职申请

省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工作职务变动,特申请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请予批准。

申请人  黄国庆

2013 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