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大工作概况
湖北省地处长江中游,洞庭湖以北,因而得名。全省面积约18.59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95%。人口6031万人。全省有12个设区的市、1个自治州、10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37个县,2个自治县,27个县级市(其中省直管的3个),35个市辖区,1个林区]、1234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湖北是全国的商品粮和淡水养殖业基地之一,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湖北素有“千湖之省”之称,面积百亩以上的湖泊有800余个。世界第三大河流——长江流经湖北1061公里,举世闻名的三峡工程坝址在本省宜昌境内。全省拥有高等院校百余所,从事科研活动人员20余万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基础较好。 2006年,全省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抢抓机遇,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新成就:经济保持较快发展,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对外开放实现新的突破;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全年实现生产总值7497.17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1140.41亿元,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3363.76亿元,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2993亿元,一、二、三产业比为1.5:4.5:4。农业呈现农林牧渔齐头并进的大好局面,粮食增产33万吨,总产达到2210.14万吨,主要农产品产量除油料外全面增长。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572.69亿元。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12亿元。全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82亿美元。全年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117.38亿美元。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2303.53亿元。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469.8亿元,全地域财政收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2002年翻了一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419元。 一、人大系统组织机构状况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03年1月召开第一次会议。本届省人大代表名额732名,换届选举时实际产生729名。其中:工农代表225名,占代表总数的30.9%;知识分子代表169名,占23.2%;干部代表197名,占2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代表105名,占14.4%;解放军代表26名,占3.5%;归侨代表7名,占1%。非中共党员代表261名,占35.8%。少数民族代表42名,占5.7%。妇女代表123名,占16.9%。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6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9人,秘书长1人,委员54人。妇女9人;少数民族3人;中共党员46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19人。 省人大设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等7个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代表选举人事任免、预算2个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法规工作室的内设机构同时作为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下设代表选举工作办公室、人事任免办公室、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等3个处室,其他各专(工)委下设1个办公室(处级)。 省人大常委会还设有3个综合性正厅级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即:办公厅、研究室、法规工作室。办公厅下设秘书处、文书处、行政处、人事处、接待处、信访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等7个处室。研究室下设综合处、调研处、宣传处等3个处和《楚天主人》编辑部。法规工作室下设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综合法规处、规划信息处等4个处室。省人大机关设机关党组和机关党委。机关车队、文印室、翠柳宾馆直属办公厅领导。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现有编制总数207名。其中行政编制134名,在职副主任及其工作人员的单列编制3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5名。现在机关编制在册人员205名。 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综合性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为40至60人。各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 二、人大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既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推进依法治省的首要任务。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共中央、省委关于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认真实施立法法,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重要位置,把立法工作的重心由制定新的法规转变到立、改、废相结合上来,努力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111件。其中:省本级制定、修改的法规49件,批准武汉市和恩施自治州、长阳、五峰自治县制定、修改的法规47件。适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的需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修改31件法规,废止9件法规(以上数据统计至2007年9月底)。这些法规的制定、修改和颁布施行,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为了加强立法的计划性和协调性,常委会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每年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布置落实立法工作任务,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6年4月,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总结近年来我省立法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加强立法前期的协调、论证和把关,加强开门立法方法的创新,加强立法质量的评估。统筹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为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常委会主任会议还从立法选项、法规起草、立法质量、民主立法、完善审议程序、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加强工作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坚持经济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立法,力求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成果。近年来制定和批准的法规中,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经济环境、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经济类法规占一半以上。同时,重视抓好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其内容涉及教科文卫、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内务司法与行政执法、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第二,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坚持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和“不抵触”原则,在法定权限内立法,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 湖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技术规范》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第三,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体现公平和正义。常委会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对法规草案一般实行两审,对有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法规草案实行三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实行法规草案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然后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制度;注重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第四,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常委会逐步拓宽起草法规草案的渠道,已委托起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7件。启动立法听证程序,2003年10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首次就《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2006年4月,常委会就《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公众的踊跃参与和建言献策,为立法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媒体的宣传报道,扩大了立法活动的影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就法规制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到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进行调研,运用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加强立法顾问组建设,进一步明确立法顾问组的任务,规范了工作程序。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建立了立法研究合作与联系制度。为便于公众了解和参与立法,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先后将《湖北省信访条例(草案)》等9件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通过《湖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从2006年起,法规草案全部在湖北人大信息网和湖北地方法规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五,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既注重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权限,使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又注意对行政权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在立法中十分慎重地设置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不超出上位法设置的种类和幅度,注意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第六,开拓创新,启动对有较大争议的法规条款单项表决机制。2006年3月,常委会将“单项表决”写进了2006年度工作要点。5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42条第(三)项中有关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未获通过。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七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草案)》后,对有争议的七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项表决,其中,“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核发”一项未获通过。对法规草案中争议较大的某项条款或多项条款实行单项表决或分项表决,更能体现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我省立法工作中的一项创新。第七,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努力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重要法规草案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在立法工作中自觉贯彻和体现党的主张,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007年,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抓紧制定和修改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年安排审议12件法规草案,并对23件立法预备项目进行调研,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常委会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以法律为依据、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一府两院”的工作。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1980年以来,常委会先后对89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近几年,常委会先后对农业、防洪、统计、预算、税收、环境保护、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涉外企业、旅游管理、民族区域自治、食品卫生、城市规划和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多次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省进行执法检查。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把检查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作为重点,既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又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力求帮助“一府两院”和基层改进执法工作,共同找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办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2006年,常委会对往年执法检查后有关部门整改的情况进行了跟踪督办。2005年下半年,常委会检查了《安全生产法》的执行情况,要求省政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结果。一年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全省高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整体提高。常委会还对有些突出问题连续多年坚持督办。如在2003年全省开展环境保护专题视察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常委会于2004年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东湖宾馆截污。2005年又督促有关部门新建了排污站,2006年开始启用,使每天向东湖排放5万吨生活污水的最大排污口——喻家湖排污口得以关闭,该区域实现了雨污分流。同时,继续开展“湖北环保世纪行”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007年,常委会将对《湖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水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会计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5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依法加强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1990年省人大信访工作机构成立以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4326件(人)次,注重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城镇拆迁、司法不公等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常委会坚持主任会议成员定期轮流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制度,2006年主任接待日共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5批28人次。从来信来访和执法检查中选择部分典型案件,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认真调查和督办。有的信访案件,司法机关复查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认真向申诉人作了回复;有的信访案件,经过监督有关司法机关复查,确属错案的,有关司法机关已依法纠正和改判。从实践来看,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交办和督办工作,对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视察。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523个。近几年来,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 一府两院”关于实施涉外企业法律、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家赔偿法、农业法、民族区域自冶法、土地承包法、人民防空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湖北省民营科技条例、食品卫生法、城市规划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计划、财政、审计、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外贸和利用外资、“两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严打”整治斗争、社会治安、侨务、“非典”防治、法律援助、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准备、高速公路和县乡公路规划与建设、法院执行、“四五”普法和“十五”期间依法治省工作情况、全省商务工作情况、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全省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执行情况、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在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前,常委会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和视察,增强常委会审议的针对性;审议中,采取小组会议审议和大会发言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审议的深度;审议后,及时交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必要时,还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常委会还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视察。2003年5月,在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工程临近下闸蓄水、二期移民工作全面结束即将转入新阶段的重要时期,常委会对我省长江三峡二期工程中有关移民安置、地质灾害治理、水污染防治和135米水位线下清库等工作完成的情况进行了视察,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转交了视察报告;省三峡办、省交通厅等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对视察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狠抓落实。2006年,常委会组织视察组赴襄樊、随州、孝感等地对艾滋病和血吸虫病防治情况进行了视察。 2007年,常委会计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域经济发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旅游工作、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等6个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有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开展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省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了6次述职评议。1996年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首次对省交通厅、林业厅、教委和民政厅等4个部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述职评议。1999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省经贸委、科委、外(侨)办、农业厅等4个部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会议述职评议。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省人事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会议述职评议。2004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4个部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会议述职评议。2005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省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厅、人事厅、监察厅等5个部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会议述职评议。2006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省农业厅、审计厅、交通厅、经济委员会等4个省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会议述职评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常委会还对其他27名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书面述职评议,2001年对省教育厅进行了工作评议。在评议过程中,常委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肯定成绩,又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并将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报告省委,抄送省政府,反馈给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督促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评议工作的开展,对增强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监督法将“述职评议”纳入“工作评议”,专门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把对人的监督寓于工作监督之中,要求人大常委会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有实效。 提出质询。1985年4月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两件质询案:一是质询邮政资费乱涨价问题;二是质询葛店化工厂多年存在的污染问题。为了督促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关于邮政资费乱涨价的质询案,1985年7月,常委会副主任和部分委员到部分县、市,对邮电部门办理质询案的情况进行了检查。11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请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各地区人大联络组对当地邮电部门的清退工作进行检查,同时要求全省邮电部门进行全面复查。至1986年1月止,全省清查出多收的邮政资费共计323700余元。其中退还用户177000余元,其余无法退还的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整个清退工作进展顺利,受到群众好评。关于葛店化工厂污染的质询案,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曾先后两次到葛店视察,并督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了质询案中所提出的问题。1989年4月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代表就文物保护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于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大会移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继续办理。通过不断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文物安全整改方案,拨款近百万元改善文物安全设施。司法机关对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深化预决算审查监督,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2003年,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财政厅提交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预算科目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总表等资料,为常委会做好决算报告的审议工作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情况,增强了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力度。常委会还督促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4项改革。2003年,省直实行部门预算的部门已由2002年的26个扩大为29个,其中10个部门编制了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预算编制的详细度、科学性、规范化大大提高。为了做好2003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工作,2004年常委会组织省审计厅和部分市州人大的专业人员对2003年省直10个实行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单位的决算进行了分析,形成了审查分析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门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了强化财政管理的具体改进办法。常委会从实际出发,要求省财政厅自2004年起,把报告省级财政决算的时间由以前每年的9月提前到7月,从而解决了部分市、县财政决算到第二年底甚至第三年初才能得到批准的问题,维护了财政决算审批的严肃性。 2007年,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省级财政决算(含200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关于2007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关于200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等3个常规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监督工作中,常委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工作审议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促进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决议、决定277项。为了保障和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近几年来,常委会坚持“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就实施法律法规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如常委会十分关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工作、农业增收与农民“减负”工作,在调查和视察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的报告并作出了决议,进一步推动了这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推动我省长江堤防建设,2002年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组织检查组对堤防建设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检查组的视察报告,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两次作出关于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2005年7月,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常委会作出了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决议,要求省政府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认真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尤其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截留侵占征地拆迁补偿费等问题,要继续跟踪审计,使整改落到实处。要针对省级专项资金分配、重点建设项目、高校招生和收费、部分农村信用社管理混乱及一些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从体制、机制上研究解决的办法,不断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践证明,抓住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增强了人大工作实效,又促进了“一府两院”工作。 (四)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为省级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行使任免权,1980年以来,先后任免和批准任免了5097人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已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72人次。在换届和机构改革期间,常委会及时任免了“一府两院”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在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对于省委推荐、“一府两院”提名的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事先请省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情况,认识基本统一后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为了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 2006年,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时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任免办法对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印发审查报告、有关部门到会介绍拟任人选情况、部分拟任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播放未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的拟任人员的影像资料、表决及颁发任命书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被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任免法规首次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2006年,常委会先后组织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7次。这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拟任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对于促进拟任人员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认真贯彻实施代表法,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常委会认真宣传和贯彻实施代表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坚持了一些好的做法和制度,如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坚持邀请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采取分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总结交流各地开展代表工作的经验;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回原选举单位走访联系代表的制度,并及时反映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等。二是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切实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在省十届人大一、二、三、四次会议上及闭会期间,代表分别提出建议307件、336件、467件和476件,在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都已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向代表作了回复。2006年,常委会工作机构还在提高落实率上狠下功夫,将过去一直由承办单位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改为由交办单位直接收集意见,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率比2005年提升了2个百分点。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向代表通报情况,寄送有关资料,以便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四是积极组建代表小组。2003年,根据代表居住地和行业的不同,全省共组建各类代表小组100多个。五是建立代表参与常委会主任信访接待制度。邀请代表参加主任接待日,直接听取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六是初步建立了省人大代表激励机制,1992年、2006年先后两次对先进代表小组、优秀省人大代表以及先进人大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七是加强代表工作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内增设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市、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内增设省人大代表联络科,专门从事代表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同时将代表活动经费由每人每年1000元增加至2000元,新增代表培训经费每人每届1000元。目前,从总体上看,我省人大代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代表工作制度逐步完善,为代表服务的组织网络初步形成,人大代表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六)加强同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近几年来,常委会在加强同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主要是:邀请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解答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中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举办人大干部培训班,召开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有关监督工作、机关工作等专题座谈会,总结和推广一些地方的工作经验;关心支持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委员会与市、州人大有关委员会对口联系,交流情况,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如2006年召开了三次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精神;领会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制定《监督法》的指示精神;部署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交流各地贯彻中央9号文件、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做法和经验等。2006年下半年,常委会还采取成立联席会议、建立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联系点等多种措施,以《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如期顺利进行。 (七)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常委会注重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江泽民文选》以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从1998年以来,常委会共举办法律知识和其他专题讲座37次。 为纪念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加大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和宣传的力度。2004年8月,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隆重举行了纪念大会。俞正声同志代表省委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历程,明确提出了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具体要求。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还组织召开了理论研讨会,举办了法律知识大奖赛和美术书法摄影展览,进一步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05年1月至5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常委会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针对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先后制定有关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制度15项,进一步规范了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工作。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传达、学习中央文件。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分赴全省各地,与市县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共同学习中央文件,并就如何进一步发挥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定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及5个相关工作文件。 2005年10月,省委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鄂发[2005]19号),并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为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会,并举办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培训班。 2006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学习贯彻《监督法》极为重视,做了一系列扎实的工作。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省人大机关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对原来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监督法精神的加以细化、深化;对与监督法不一致的,及时作出了调整。去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改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今年2月,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废止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废止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常委会还采取组织学习贯彻《监督法》培训班、座谈会,参加省直属机关学习贯彻《监督法》报告会等形式,促使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努力掌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监督工作的原则、重点和程序,增强做好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6年是湖北省直机关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第一年。常委会机关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按照省委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06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机关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讲成效,抓落实,提高了机关的协调运转能力,较好地完成了机关的各项工作,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了服务和保障。 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各委员会加强同有关法规起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采取专题调研、协调论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为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批准法规奠定基础。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有重点地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开展了视察、执法检查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协助常委会依法做好监督工作。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和研究室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供服务。这几年,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工作有了一定进展,这对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省,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已进行了十五届。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刊物《楚天主人》连续两届被评为省优秀期刊。2003年,在互联网上设立了“湖北人大信息网”站和“湖北地方法规信息网”站,与湖北电视经济频道联合开播了“代表心声”专栏。近年来,编辑出版了《民主政治建设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研究》等专著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权研究》、《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集(1981-2003)》、《不负人民的重托》、《人大制度建设论》、《党的领导与人大工作》、《地方人大工作论丛》、《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课题集(2006年卷)》等专题文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为了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抓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这两个重点。 回顾常委会近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离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立法如何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提高质量,还需要改进;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方法、提高实效;代表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代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等等。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