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3-14 01:10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负责人答记者问:法律体系形成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0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法律体系形成依据两个标准

  徐显明说,判断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可以依据两个标准。从事实标准看,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所形成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每位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够通过现行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再一个是法律规范的文本标准,就是法律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就可以确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适合国情

  李飞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

  李飞介绍说,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在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限。

  李飞认为,这样做,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又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及时将改革开放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又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法律体系形成具有里程碑意义

  信春鹰介绍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信春鹰说,法律体系形成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了新阶段,是一个新的起点,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