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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5-11-28 18:2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5年11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司法厅厅长 杨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强调“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为我们做好新时代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12月国家全面修订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省委书记王忠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度重视,加强防治,综合施策,切实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对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还是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条例》的修订有利于不断完善我省未成年人法规体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预防治理网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二、修订过程和基本思路

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双组长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团省委在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先后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座谈、起草修改,召开省直单位征求意见暨专家论证会,形成送审稿。省人大社会委提前介入指导,提供了坚强保障。省司法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意见,会同团省委开展立法调研,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法学教授和律师协调论证,反复审查修改。省政府副省长陈平专题研究,省司法厅会同团省委进一步完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修订草案》。

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坚持体系化立法。采取全面修订方式,既强调上位法和中央有关部门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度落实,也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域的制度结合,还注重与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度衔接。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回应基层部门的呼声期待,强调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的教育、干预、矫治、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环境治理等工作。规定专门学校开办、建设等相关内容,有利于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为我省专门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依据。三是坚持突出特色亮点。在特定场所监督管理、家庭教育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推动形成专业的社会综合矫治体系。

三、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6章49条,分别为总则(共10条)、预防犯罪的教育(共12条)、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和矫治(共13条)、对重新犯罪的预防(共7条)、法律责任(共5条)、附则(共2条)。

(一)关于总则。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应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个人信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二)关于预防犯罪的教育。明确相关主体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加强校园欺凌防控,建立欺凌防控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制度。组织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明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规范经营,不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加强未成年人毒品危害教育。

(三)关于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和矫治。明确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规定学校、家庭、相关部门对不良行为的干预责任。明确对沉迷网络行为的干预和帮助,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信息。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保障。规定跨区域协同矫治。

(四)关于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明确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鼓励各地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观护基地,通过社会观护帮助相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明确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要求,重申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等应当依法封存。

(五)关于法律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其教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实施歧视相关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附则。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衔接解释,规定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并《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