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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7 13:2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6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深圳学习考察,赴鄂州、黄石、大冶、阳新进行立法调研,同当地人大、政府、文化局的有关负责人和读者代表进行了座谈,实地察看了当地的公共图书馆。随后,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结合征求的意见和考察调查的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篇幅过长,内容相互交叉、重叠较多,建议在篇幅上精简压缩,结构上作适当的调整,取消分章的设置。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取消了章的设置,删去了条例草案中属于工作性具体要求和有关公共图书馆内部管理的一些条款,(如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删去了对政府及其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权的规定(如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等)。同时对有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合并。草案二审稿由原来的三十六条减为现在的二十六条,篇幅压缩了四分之一以上。

二、有的委员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强化服务功能,为当地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服务。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公布服务事项和服务功能,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借阅,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提供服务;应当向弱势群体的读者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馆藏资料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县、乡镇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面向基层,为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草案二审稿第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着力于加强图书馆建设,特别是公共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根据委员的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全省图书馆资源共享;省、市公共图书馆和有条件的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对外开放的电子阅览室和具有馆藏特色的网站,逐步建设成数字化图书馆。”(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公共图书馆概念的外延可以适当放宽,其资金来源的主体除了政府以外,还应当包括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文献和设备。根据国际图联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共图书馆最显著的两大特点一是政府投资,二是公益性。虽然它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赠和资助,但不能因此改变公共图书馆的性质。据此,公共图书馆的概念应当是“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存储、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同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公共图书馆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也予以了明确。(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并对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举办其他类型的图书馆(室)也作了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四款)

五、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中关于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分别不得少于10万、2万和5000册的规定不好操作,建议删去。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的情况,对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数量作出规定,有利于强化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投入,保证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的专款专用,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为此,建议保留这一具体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文字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