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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让公共数据流得畅、用得好、更安全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初审。
草案二审稿对数据权益、资源管理、数据流通、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
加强数据权益保护,促进数据产业发展
草案二审稿从保护的角度对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的相关权益,以及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衍生数据的相关权益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草案二审稿规定,数据处理者处理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依法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征得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相关数据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依法取得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明确授权的,可以依法开发利用。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从事相关活动,如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等。
在数据资源管理上,草案二审稿明确公共数据资源要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采集,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要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常态化公共数据回传机制,为各地或者相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等提供支撑。对于存量历史信息,应当有序进行数字化处理。草案二审稿还严格规范了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和使用。
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应建立负面清单
关于数据流通,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共享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共享数据的使用边界。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加强对申请使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的管理。授权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数据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在数据产业和应用上,草案二审稿规定,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支持数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加强数据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模式;关注和支持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优化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基层开展数据应用的指导和支持。
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统筹发展与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开展本系统、本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全流程记录数据处理活动,加强安全技术防护,保障数据处理安全和可追溯。
草案二审稿规定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数据等部门统筹协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相关地区依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并明确数据处理者从事数据跨境活动的安全监管要求。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数据等部门建立新型数据技术安全评估机制,以及鼓励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和安全产品研发等作出规定。
算力基础设施可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等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和重点任务。明确依法保障和支持数据发展应用的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算力基础设施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数据领域人才政策,创新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并就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复合型人才培养、企业设立和发挥首席数据官作用作出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充实相关法律责任条款,针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管理责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数据,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处理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或者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