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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典守一江碧水 秉初心绘荆楚画卷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地方人大肩负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的光荣使命,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确保法典落地生根。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化的丰碑
如果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刚刚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就是“美丽中国的根本大法”。它的通过,不是对过去几十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的一次简单汇编,而是一场深刻的体系化重构,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从“单行法分散立法”迈入“法典化系统治理”新阶段。
这部法典的重大意义,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治层面,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二是法治层面,法典统一了生态环境领域法治框架、法律规则、执法尺度,打破了单行法的壁垒,消除了规则冲突,填补了制度空白,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三是实践层面,法典积极回应“宁静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民生关切,对餐饮油烟、恶臭气体、光污染等急难愁盼问题,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时代性和前瞻性。四是全球示范,作为世界首部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典,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经验,彰显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
对湖北而言,法典的出台恰逢其时。湖北是生态大省、千湖之省,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区和三峡库坝区所在地,也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肩负着“一江碧水永续东流、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重大政治责任。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湖北的生态立法提供了最坚实的“上位法”依据和最清晰的“路线图”。它确立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正是我们长江经济带多年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实践结晶和法治升华。特别是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以法典之名明确了湖北南水北调水源地“守井人”之责,让湖北的“绿色答卷”有了国家法律层面的确认和支撑,让我们守护一江碧水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对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对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引领作用是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的,主要体现在方向引领、理念升华、空间拓展、实践赋能四个维度。
第一,引领立法方向,锚定生态保护根本定位。法典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将“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法典,要求地方始终把保护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这为生态环境地方立法确立了更高目标追求:立法决策必须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制度设计必须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条款制定必须保障人民生态环境权益。
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生态环境立法摆在突出位置,立足省情,坚持“系统谋划、特色鲜明、务实管用”原则,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40余件,初步构建起以综合性的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统领,以清江、汉江2部流域保护法规为支撑,统筹湖泊、天然林等重要生态单元,河道采砂、磷石膏、长江禁捕、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等关键领域的“3+2+N”法规制度体系。为了推动项目的落地,近年来有的地方提出对我省部分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放松管控。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战略定力,站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高度,加强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一以贯之、久久为功,坚决杜绝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第二,升华立法理念,厚植系统治理科学思维。法典统筹考虑环境要素复杂性、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从单纯污染防治,转向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一体推进,协同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将“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等理念转化为具体规定,构建涵盖各要素、各阶段、各措施的有机整体……这些将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理念升华、方法转型,促使地方人大从过去“点状”立法,更多地转向全流域、全要素、全过程的统筹谋划。同时,法典强调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并重,引导地方立法更加注重“小切口”“小快灵”。
第三,拓展立法空间,激发地方立法创新活力。法典坚持“适度法典化”,对成熟定型的制度作出刚性规定,对改革探索中的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同时加以明确赋权,为地方立法留下充足“试验田”。比如,法典对流域协同治理、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安全、绿色金融等作出原则要求,地方人大可探索符合地方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制度,为国家立法提供新鲜的“地方经验”。法典专设区域协同、部门联动条款,为地方立法突破行政壁垒、实现系统协同提供法律依据。地方人大可进一步在完善协同立法机制、拓展协同立法领域、丰富立法参与主体等方面下功夫,以法治之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质量迈进。
第四,支撑立法实践,提升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法典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这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制度框架:立法中需进一步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好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制度,健全生态环境考核、督察、问责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环境信息披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举报、听证、公益诉讼制度,以法治凝聚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三、全面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人大的重大政治任务。这要求地方人大提前谋划、主动作为,确保法典得到全面、准确、有效实施。
一是深化学习宣传,筑牢思想根基。推动把法典学习纳入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立法干部培训、代表履职培训重点内容,组织立法工作者、人大代表逐章逐条研学,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核心要义、制度创新。联合宣传、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法典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网络”宣传活动,通过专题解读、以案释法、公益广告等形式,让法典精神深入人心,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是全面排查清理,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法规专项清理行动,成立清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生态环境法规进行全覆盖排查。重点清理四类问题,包括:与法典精神和基本原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与法典具体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涉及法典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单行法废止后失去立法依据的。清理工作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倒排工期、周密安排,按时完成修改废止工作,实现法规与法典全面衔接。
三是完善法规制度,补齐制度短板。地方人大要以法典为统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立改废释,围绕法典中的重点问题、新兴领域、留白区域加快立法步伐,重点推进污染防治立法、生态保护立法和绿色低碳发展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与法典协同发力,共同构建生态法治屏障。同时,强化协同立法。就我省而言,可立足流域广、协同需求强的特点,以法典为依据,深化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立法,如联动长江中游城市群推进水域治理、岸线保护、禁渔执法等流域协同立法,推动汉襄宜“金三角”和三大都市圈聚焦环境污染共同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破解治理难题。
法治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流淌在长江汉水里的碧波,是弥漫在神农武当的清新空气,是我们每一个人抬头可见的蓝天白云。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用好法典这一利器,为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绘就“大江安澜、千湖竞秀、万物并育”的壮美画卷,贡献坚实法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