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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5-28 10: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2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李述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是省人大2022年立法计划工作项目,根据省人大立法程序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公共图书馆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公共文化设施,对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图书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给国家图书馆老专家回信,强调图书馆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全民阅读,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再立新功。”2022年4月,习总书记致信首届全民阅读大会,希望“全社会参与阅读,形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习总书记强调,要精心保护好馆藏红色文献,逐步推进数字化,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得到启迪;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古籍典藏的保护修复和综合利用,深入挖掘古籍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加强学术资源库建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11月制定并于2018年10月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这两部法律对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为满足全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出了建设群众身边的“15分钟文化体育圈”的新的工作要求。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全省公共图书馆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图书馆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截至目前,全省拥有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117家,分馆1410家,基本建成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由于《条例》出台时间较早,与上位法表述有不一致的地方;也与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读者阅读新需求不相适应。

为更好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图书馆工作指示精神,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法律,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大力推广我省公共图书馆在实践探索、制度建设方面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对《条例》及时予以修订。

二、修订过程和基本思路

(一)修订过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履行法规项目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修订不断取得新成果。2019年11月,成立工作专班和起草组,系统梳理国家和我省有关决策部署,广泛收集相关研究资料和法律文本,积极借鉴上海、广东、贵州等地经验做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于2020年12月形成条例修订初稿。条例修订项目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后,组织召开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暨工作专班会议,明确工作要求和下一步工作重点;采取座谈交流、书面调研等方式,征求全省图书馆系统修改建议,于2月25日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厅官网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3月4日,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图书馆学、法学等方面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评估。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

5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送审稿。

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工委对《条例》修订工作给予了精心指导,省司法厅积极支持,确保了草案质量。

(二)修订工作思路

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围绕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加强业务建设、改善保障条件的目标,着力解决上位法贯彻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修订工作坚持四条原则:一是坚持贯彻上位法。草案内容参照上位法,上位法已清楚表述、不存在地域特点且对整个内容体例的完整性影响不大的,不在草案中重复;上位法描述较为宽泛、需具体化的,草案有针对性地细化相关的落实措施。二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草案对现行条例中依然管用的条款予以保留,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改,对不必要或明显过时的条款予以删除;对上位法中未作规定而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吸纳总结,上升为法规。三是坚持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突出重点,解决事业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四是坚持统一标准规范。遵循国家有关公共图书馆的现行标准,确保草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协调一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分为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全文共5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结合新时代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新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人类文明和弘扬荆楚文化等内容;增加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服务全民阅读等内容。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修订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经费保障、服务网络建设、信息公开、运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公共图书馆依法捐赠;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公共图书馆。

(三)进一步规范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和服务。一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建立县级以下总分馆制的基础上,规定推进市(州)中心馆建设,明确了中心馆、总馆、分馆、基层服务点的职责任务。二是将图书馆法人治理、运行安全、设备维护、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规定写入草案,并细化了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管控措施。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服务要求,对儿童友好型图书馆建设、适老化服务和扶残助残服务作出具体规定。

(四)注重突出湖北经验和特色。一是将“长江读书节”等群众性读书活动写入草案,规定公共图书馆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阅读活动。二是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我省“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统筹实施,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实现城市圈图书馆资源和服务共建共享。三是发挥我省科教大省优势,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以科技驱动为引领,建设智慧图书馆;依托服务网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以上说明并《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