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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战略部署,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努力建设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以下简称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是指通过充分发挥本省在资源、区位、科技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组织、调动和发挥全省人民的积极性,努力将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增长极和支撑点。
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应当坚持在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率先取得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快于、好于、优于其他地区,在辐射力、带动力、影响力方面重于、强于、特别于其他地区,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改革创新、民生改善等方面走在中部地区前列;应当尽快把湖北建成中部乃至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综合交通通信枢纽(以下称“四基地一枢纽”),奋力推进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科教大省向科教强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进一步增强湖北在中部崛起中的自主创新示范功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功能和对外开放服务功能。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中起到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和支撑作用。
第四条 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开放合作,统筹协调、重点突破,民生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提出年度实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定工作机构,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加强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努力为重要战略支点建设作出贡献。
对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战略布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布局,结合本省实际,以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为统领、统筹集成各项发展战略,逐步完善覆盖全省的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以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相互协调的省域发展战略共同支撑重要战略支点建设。
第九条 统筹推进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加快实施湖北长江、汉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实现互动联动发展。
第十条 巩固提升武汉中部地区中心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支持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将武汉建成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现代服务业中心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基地,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全省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引擎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支点。
第十一条 大力建设产业、都市、文化、绿色襄阳,巩固省域副中心城市、“襄十随”城市群中心城市、鄂西北区域中心城市、汉江流域核心城市的地位,使襄阳成为鄂豫陕渝毗邻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第十二条 拓展和提升宜昌城市功能,巩固省域副中心城市、“宜荆荆”城市群中心城市、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核心城市的地位,使宜昌成为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世界水电旅游名城。
第十三条 支持其他市州、直管市、林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形成多点支撑、多极带动、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区域经济新格局。
第十四条 加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和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鄂州综合改革示范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低碳发展试点等系列载体建设,制定特殊政策措施,支持其先行先试,率先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本省与周边省市互动合作,推动以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为主体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合力打造国家区域发展新的增长极。
第十六条 完善产业发展战略,重点围绕“四基地一枢纽”建设,培育各具特色和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总目标、国家和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不断优化完善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丰富区域发展战略。
第三章 产业支撑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以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先进制造业基地为支柱、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为先导、现代物流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为条件,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和定位,不断优化三次产业结构。
第十九条 实施工业兴省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制造业,发展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兴制造业,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群、形成产业带,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培育合理分工协作的制造业集群,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全面提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
提高特色优势产业的规模,在结构调整中提升产业竞争力,推进“支柱产业倍增计划”、“千亿元产业提升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推动汽车、钢铁、石化、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纺织等支柱产业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二十条 加快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加速新型农业现代化进程,调整农业结构,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高效农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推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加大农业投入和支农资金整合,集中建设现代农业优势板块基地和产业带,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拓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空间,开放服务业市场,引导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优先发展金融、商贸、流通、社区服务等服务业,培育壮大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高端服务业,推进服务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融合。加快形成物流、旅游、文化、金融、中介服务等增加值过千亿元的现代服务业,使服务业成为增加值超万亿元的重要主导产业之一。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以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和水运建设为重点,充分开发利用长江、汉江“黄金水道”,加快长江中游快速通道和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推进武汉新港、武汉城市圈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综合运输能力,形成综合性、立体型、快速化、信息化的交通体系,提升湖北的交通枢纽地位。
整合开发物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培育现代物流产业主体,形成大规模、多品种、高效率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建设立足湖北、服务华中、面向全国、连接国际的现代物流基地。
第二十三条 壮大旅游产业,挖掘整合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打造长江三峡、清江画廊、恩施大峡谷、神农架、武当山、黄鹤楼等旅游特色产品、景区和精品线路,努力建设以“灵秀湖北”为主题的世界知名、全国一流的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进科教强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科技资源向经济建设集聚,提升科技创新驱动能力。
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大力开展协同创新;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做好高新区培育工作。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优化人才创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五条 坚持县域经济“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发展模式,建设资金应当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首位产业实行首位支持政策,出台差别化的首位产业政策,支持各县、市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区位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先发展壮大首位产业规模,提高首位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优质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依法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湖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产业发展实施分类指导。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改革开放创新,努力建设与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开放合作为先导,构建务实有效的区域协作、部省合作和国际合作机制。
努力推进与中部各区域发展战略、国内其他区域发展战略的联合协作,完善与沿江省市横向经济联合、长江中下游省市合作开发等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中央企业在财税、金融、土地等领域改革和项目投资、合作上的支持和扶持。拓展国际合作平台,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提升经济的外向度。
第三十条 创新行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实行政府绩效管理,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实施行政问责,规范行政执法,建设服务型政府。
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社会管理网络,建立健全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等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完善财税体制,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推进和实施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发挥税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十二条 健全土地、技术、资金、资本、人才、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加快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
发展资本市场,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运行环境,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技术、服务、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围绕环境创优,努力改善对内对外开放环境、投资环境,破除各种形式的地域封锁、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依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和公平,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
第五章 协调发展
第三十四条 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应当统筹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三十五条 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推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
加强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和公共文化服务运营机制,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加大高水平艺术作品创作力度,打造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致的艺术精品。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加强地方特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依托炎帝神农文化、楚文化、三国文化、辛亥首义文化等资源,建设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体系。
大力培植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教育产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建设,形成以绿色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第三十七条 根据“千湖之省”的特点,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
加大河流、湖泊保护力度,构建长江、汉江等水生态系统,开展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作,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
拟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控制源头污染,建设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现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构建全省江河湖水域生态安全系统。
第三十八条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惩挂钩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绿化和生态安全体系,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沿江防护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积极打造重点生态示范带。
第四十条 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进城乡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救灾应急体系,健全对城乡困难群体、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的救助机制。
第四十一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各层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财政投入,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提升特殊教育办学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倾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培训促进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收入倍增计划,确保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稳步扩大中等收入比重,做好低收入群体增收工作,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保护劳动者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扶贫模式,把扶贫开发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经济、改善基本公共服务等有效结合,从政策、资金、产业转移、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十六条 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提升县域综合承载力,壮大中心镇和特色镇,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负总责,结合任期目标考核,加大对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各地区、各行业的不同实际,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战略规划、专项规划的制定与实施、重大工作部署与落实,建设资金安排与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以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依法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鼓励社会评估机构参与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分析、研究和评估。
第五十条 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决策和程序符合规定,无谋取私利和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