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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决定
为了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基本原则]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用促进。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技支撑、试点示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农业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再生循环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认真贯彻实施秸秆禁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督察力度,严禁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和随意弃置秸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责任主体,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财政、土地、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到2016年底,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
三、[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财政、农机、环保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保障,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能源、饲料、基料和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经信、财政、环保、农业、农机、畜牧、科技、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五、[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按照农业优先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大力推广秸秆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和机械化直接还田。鼓励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推行秸秆农业化再利用。
六、[秸秆收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县、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集储运管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设必要的秸秆储存基地。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粉碎还田、捡拾打捆、贮存运输全程机械化,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存及运输体系。
七、[秸秆利用产业化]利用经济手段,统筹兼顾、合理引导秸秆能源化、工业化等综合利用,不断拓展利用领域,提高利用效益。结合乡村环境整治,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发展生物质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与以秸秆生产燃料乙醇的项目并逐步实现产业化;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以秸秆为原料的非木纸浆;引导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餐具等产品生产,减少木材使用;积极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和秸秆编织业。推进秸秆利用产业化发展。
八、[禁止秸秆焚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区域范围,并逐年扩大,至2017年开始全面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2016底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一)武汉市的行政区域,其他市(州)的城市建成区周围三十公里范围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周围五公里范围内;
(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机场周边二十公里范围内;
(三)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五公里范围内;
(四)电力电缆保护区及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
(五)林区及林区边缘500米内;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的其他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
九、[秸秆综研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科技、农机等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整合资源,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提高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推进产学研相结合;构建服务支撑体系,强化培训指导,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普及,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水平;选择重点区域、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金融机构应当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十、[技术标准体系]建立配套技术标准体系,尽快形成与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相衔接、与农民技术发展相适应、与农业装备相配套的技术体系。加快建立秸秆相关产品的行业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检测标准体系。
十一、[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给予适当补助。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秸秆还田、打捆、青贮等机具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给予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农机部门根据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制定。
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各级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及对综合利用秸秆、培育龙头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
十二、[综合利用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培训农民,推广实用技术,逐步形成以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秸秆气化(沼气)、固化、发电、青贮、氨化等为补充的综合利用格局。到2016年底,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其中稻麦油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占总面积的40%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稻麦油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稻麦油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和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杜绝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
十三、[执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露天焚烧、弃置秸秆污染水体加大实时监测、日常巡查、现场执法、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秸秆违法焚烧和弃置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要利用环境保护投诉热线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采用遥感技术进行信息收集,做好相关情况通报、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十四、[预警措施]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要做好雾霾等气候条件下的信息发布、预报预警、交通管制等应对措施,及时消除秸秆焚烧造成的火灾隐患;加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秸秆禁烧宣传与巡查工作。
十五、[鼓励农民综合利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与模式,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机械化生产、产业化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并建立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十六、[区域联合防控]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区域联合防控机制,相互协调,通力合作,从情况监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综合利用等方面开展区域间合作,科学高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十七、[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送科技下乡、印发技术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是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加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等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秸秆用之为宝、弃之为害的理念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有关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法规和政策,支持推进综合利用秸秆保护生态环境。
十八、[公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禁烧工作公示和奖惩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和大气污染排名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法责]违反本决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减少支农、惠农资金补贴,形成环保部门处罚、支农部门制裁的格局。
违反本决定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州、县(区),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决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