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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5-08-05 03: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5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付明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志愿服务是一项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促进志愿服务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健康有序开展,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良好风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文明委分别发文,要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法规保障机制”“ 认真总结推广志愿服务地方性立法的经验,加快全国志愿服务立法进程”。

我省是全国较早开展志愿服务的省份之一,1993年成立了湖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2006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以青年志愿服务为主力军的志愿服务事业的全面发展。目前,全省有志愿者700余万人,志愿服务组织19000余个,其中注册志愿者超过220万人,登记志愿服务组织超过4000个;累计已有4500万人次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12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形成了以服务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项目体系和以青年志愿服务队、社区志愿服务站为架构的组织体系,并涌现出了徐本禹、郎坤、董明等一大批全国优秀志愿者典型和“吴天祥小组”、“百步亭社区志愿服务站”、“荆州区雷锋互助社”等全国知名志愿服务组织名牌。全省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着活动开展不经常、工作不规范、体制机制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志愿服务管理与志愿服务实践之间还有一定差距。现行《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志愿服务全民化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因此,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省志愿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的《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胡清芬等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了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探讨起草条例的有关问题、条件成熟时列入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审议意见,得到了常委会会议肯定;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来鄂调研时,要求我省在志愿服务立法方面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11月,常委会副主任赵斌率领内务司法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到上海、深圳两市调研学习;12月,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组赴台湾地区交流志愿服务工作;并于年底向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

2015年,常委会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内务司法委员会十分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3月,会同省文明办、团省委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印发省直相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联系点、部分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赵斌副主任和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分别带队赴潜江、荆州、孝感、襄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赴江苏省、天津市考察学习。6月,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有法律专家、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专家、志愿者维权律师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着重就立法必要性和条例的调整范围、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激励机制、法律责任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赵斌副主任出席了会议。期间,立法工作专班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2015年7月10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议案,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设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志愿服务活动、志愿精神培育、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五十二条。条例草案坚持对志愿服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以规范促发展的理念,突出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通过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明确志愿服务保障与激励措施、志愿服务各相关方法律责任,从而实现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立法目的。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条例草案从志愿服务发展方向出发,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有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考虑到当前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困难的实际,条例草案规定基层志愿服务队(站)可以申请成为区域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同时,通过设定志愿者星级评价等制度,引导志愿者注册。条例草案还根据我省志愿服务的现状,对自发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三)关于志愿服务管理体制。按照中央文明委要求,志愿服务由文明办牵头管理,但现实中我省仍存在着文明办、共青团、民政等单位职责不明、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配合的情况,不利于统筹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此,条例草案明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指导;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颁证等管理工作。同时,志愿服务具有民间属性,政府不宜直接参与志愿服务的日常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由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联合会这一社团组织负责协调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统筹志愿服务资源以及建立管理平台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四)关于政府引导和支持。志愿服务虽然是一项群众自愿、自主的社会公益活动,但也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的政策支持、资金资助以及宏观规划和引导,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体现了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对志愿服务事业的良性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条例草案对政府的引导和支持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五)关于志愿服务经费保障。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条例草案从政府财政支持、依法获得的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来源等方面明确了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渠道,同时对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情况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志愿者保障与激励。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虽然是自愿的、无偿的个人行为,但志愿服务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全社会应当大力倡导并给予支持。从国内外成功经验和我省志愿服务实践来看,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采取适当的激励回馈措施,以体现对志愿精神的肯定、对志愿服务价值的认可,可以有效调动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为此,条例草案分别从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表彰奖励和激励、回馈等方面作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志愿服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平衡兼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条例草案分别对志愿者受损害和致害情况下各相关方的责任予以明确。同时,还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基金会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另外,为了便于审议,条例草案在每一条内容前面加注了释义提要。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