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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克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2024年11月,总书记考察湖北时指出,“湖北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红色资源丰富,要在加强文化资源保护和推动文化创新发展上担当使命。系统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加强长江文明溯源研究和传播展示。”
石家河遗址位于天门市石家河镇北,分布范围达8平方公里,年代跨度距今约5900—3800年,是长江中游地区迄今发现分布面积最大、等级最高、延续时间最长、保护最为完整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城址。石家河遗址以及由它命名的石家河文化,代表长江中游地区史前文化发展最高水平,在中华民族文明起源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石家河遗址199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先后入选“中国20世纪100项考古大发现”“2016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获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2023年12月,国家文物局发布中华文明探源工程最新进展,认为石家河遗址属古国时代第二阶段,是中华文明五千年的重要实证地,同月,12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的议案。
石家河遗址由肖家屋脊、谭家岭、印信台、三房湾、邓家湾等41处遗址点组成,文物遗存数量众多,遗址点分布较为分散,保护环境复杂,保护难度很大。尤其近年来,石家河周边生产活动频繁,建房、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活动易使遗址本体文化层遭遇破坏风险,地表植被和环境风貌受到威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和利用,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改善的关系,弘扬荆楚文化,亟需制定《湖北省石家河遗址保护条例》。
二、立法过程
《条例》列入2025年度立法项目后,迅速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云彦和省政府副省长陈平任“双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以及相关工作专班。省文旅厅按照立法程序,有序推进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等工作,于2025年2月5日完成《条例》起草,向省政府提交《条例(草案)(送审稿)》和相关材料,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司法厅负责审修。在审修阶段,省司法厅会同省文旅厅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意见,两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天门市实地调研。在起草、审修过程中,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全程给予指导,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进立法程序。2025年7月16 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条例》起草体现了以下基本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条例》立法的正确方向。二是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赴陕西石峁、四川三星堆、河南殷墟等国内重要遗址考察学习,借鉴陕西、四川、河南、安徽等地同领域立法实践中的经验,优化《条例(草案)》框架设计和具体内容。三是立足湖北实际。多次赴天门市实地调研,系统梳理石家河遗址保护现状与问题症结,充分听取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多领域专家意见,在结合我省大遗址保护工作实际和石家河遗址特点的基础上,反复修改论证。四是坚持依法立法。严格对标上位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在细化《条例(草案)》条款内容时遵循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确保立法权限、程序、内容合法合规,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核心内容包括:
(一)构建全域协同保护体系。一是推动责任网格化。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保护”工作格局,明确由省政府统筹领导、天门市政府属地管理(第五条)、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执行(第七条),增加社会参与激励(第八条第二款),激活村规民约约束力(第八条第三款),引导社会力量和基层自治组织参与保护。二是实行刚性化空间管控。将遗址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二条),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无关建设活动(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内要求新建项目风貌协调(第十五条),推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第十七条),从土地供应源头防范建设性破坏。三是建立应急管理闭环机制。明确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定期演练、突发事件处置、事后报告的全流程要求(第二十条)。
(二)创新文化活化利用路径。一是提高文物展示时效与效率。出土文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二是开放学术资源。推动省博物馆等机构联合开展研究,促进成果共享(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三是深化教育功能。将中小学学科教学融入遗址保护内容,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是坚持公益属性。明确禁止企业化经营国有文物和过度商业化(第三十条第一款)。五是增强社区协同与利益共享。扶持当地居民从事相关服务产业,促进就业增收(第二十八条);对因保护需要的搬迁安置,规定依法予以补偿补助,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第二款)。六是突出荆楚文化特色。设置学术交流与价值阐释专项条款,深入挖掘和传播遗址承载的长江文明与荆楚文化内涵(第二十五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三)强化保障与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资金保障体系。天门市落实专项预算并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第六条)。二是设定严厉罚则。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第三十四条)。三是明确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规定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与管理,进一步保护文化创新成果(第三十一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