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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厅长 李丽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养老问题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一定要让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省委、省政府高度关切养老工作,王忠林书记要求加快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李殿勋省长要求遵循老年事业发展规律与养老服务运行规律,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截至2024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1444万人,占总人口的24.8%,老龄化程度居全国前列、中部第一。随着老龄化趋势加剧,从养老服务到养老产业,面临着众多难题。通过立法,以法治思维应对,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举措。
(一)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为加强养老服务立法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二)推进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湖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等30多项政策文件,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通过地方性立法,提炼整合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加强政策相互衔接,形成政策系统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产业长远发展。
(三)回应社会强烈关切的需要。我省养老服务发展面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供给不足、市场化养老服务发展不充分等严峻挑战,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发挥法治力量,推动养老服务体系扩面提质,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考虑
(一)明确养老服务发展主要方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需求牵引、多元供给,针对老年人在居家、社区、机构、医养等养老模式中的不同需求,构建多元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对象由特困老年人群体向全体老年人拓展,养老服务供给由养老机构为主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由生活服务向更有质量的医养结合拓展。
(二)系统推进养老服务全面发展。针对目前我省养老服务供给碎片化、供需匹配不精准、服务质量无保障,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不够、医养结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全省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作出系统性规定。厘清养老服务与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的界限,规范养老服务中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多元供给格局,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强化资金、设施、人才等保障措施,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升级。
(三)形成统筹资源协调发力的工作格局。通过立法加强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在养老产业发展中的资源配置作用、社会在养老服务中的参与作用,构建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情社会、有爱家庭协同发力的养老新格局。
(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浓厚氛围。通过立法,将养老服务发展上升到全社会统一事业的高度,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让依法参与支持养老发展成为广泛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共进的浓厚氛围。
三、起草过程
2024年,《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立法调研项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带队先后赴省内武汉、宜昌、襄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赴省外宁夏、内蒙古等地考察。2025年,《条例》作为立法审议项目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专班在立法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有序推进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研究修改等工作。2025年4月17日,省民政厅将《草案(送审稿)》提请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审修。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根据李殿勋省长讲话精神和会议要求,立法工作专班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再次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草案》共12章6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立法目的、发展思路、工作原则作出规定。一是养老服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服务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三是明确工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作出规定。一是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口分布等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二是各级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三是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是对已建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标准的,需要按照规定补足。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对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服务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支持政策,完善上门服务基本规范,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照护等专业化服务。二是探索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家庭。三是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持续开展关爱服务。四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健全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健全居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第四章: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主要对社区养老发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专业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养老服务。二是鼓励物业企业发展养老服务。三是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支持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四是鼓励乡村医生、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对机构养老服务内容、流程及监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入院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护等级。二是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依法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三是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章:医养结合服务。主要对医养结合规划发展、支持政策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二是明确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第七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主要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育、管理、激励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管理、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二是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毕业生进入本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三是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习培训、报酬增长、从业禁止行为等作出规定。
第八章:养老产业促进。主要对养老产业发展路径、支持政策等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完善养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推动养老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二是支持养老服务与大健康、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旅居养老、中医药健康养生等康养旅居新业态。三是对发展康复辅具产业、智慧养老服务、普惠养老金融,培育养老服务消费等作出前瞻性指引,推动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
第九章:扶持与保障。提出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养老机构违反相应管理制度的行为设定了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规定《条例》实施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