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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地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工作亮点综述(二)
近年来,全省各地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取得很多新鲜经验。现将各地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工作亮点综述如下。
一、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在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和范围内,制定(修订)一批适应时代要求、突出务实管用、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聚焦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等完善法治保障,以法治力量推动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鄂州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开创地方物流立法先河。武汉出台副省级城市首部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制定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等,不断增强城市治理制度供给。黄石先后作出加强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的决定,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定,助力营造更加宜居生活环境。宜昌、孝感、黄冈、随州等地围绕各类交通工具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破解城市发展突出难题。荆门、十堰、咸宁等10个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
推进生态环保立法。各地聚焦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宜昌制定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助力建立综合治理体系,获评全国十大基层治水经验。黄石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划定城乡开发建设边界,偿还生态环境“欠账”。十堰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对中心城区禁鞭、禁止露天烧烤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处罚措施。随州、恩施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创制性立法,以最严格的制度保护饮用水安全。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在全国同类立法中走在前列,为打造生态良好绿色发展样板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推进历史文化保护立法。围绕历史文化遗迹遗址保护开展立法,着力夯实文化自信根基。十堰制定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管理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荆州为古城量身定制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全国首部以“苏区”冠名的地方性法规——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随州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黄冈制定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恩施出台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等,推动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动构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恩施跨省区域协同立法保护酉水河,是我省首次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成功尝试。武汉“1+8”城市圈制定区域协同立法框架协议和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助力同城化发展战略实施。“襄十随神”四地人大同步通过推进城市群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实现省内区域协同立法开篇破题。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取得新进展
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丰富立法形式,形成一批立法工作新经验。
注重开展“小切口”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在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需要几条立几条、几条管用立几条,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武汉作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荆州制定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随州颁行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十堰、咸宁聚焦古生物资源保护,制定恐龙地质遗迹、绿松石和古桂花树保护条例。这些法规聚焦精准、内容精简、务实管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立法工作新要求,及时把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性成果,建立健全立法项目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论证评估制度等。武汉报请市委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实施意见》,提出覆盖立法各环节的48条工作措施,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表决前评估等6项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压实责任链条。黄石制定立法工作流程,完善立项、征求意见、调研、审议等各个环节工作制度。鄂州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办法、立法协调工作办法等14项工作制度,完善法规项目论证评估体系。孝感制定出台立法论证和评估工作规定,成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法规案表决前论证评估,把好法规质量关。
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坚持开门立法,确保立法项目的确定,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都能够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使立法过程成为表达人民意愿、汇聚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武汉出台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则,邀请相关方表达各自利益诉求,更好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襄阳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69部国家法律草案的意见征询工作,为国家立法贡献智慧。黄石报批地方性法规首次开展全省联审联评,恩施与湖北民族大学持续共建“立法基地”,荆门、咸宁、随州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等,进一步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
三、做好法律法规实施“后半篇文章”
坚持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并重,健全工作格局,强化法定职责,形成实施合力,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武汉、随州、十堰等地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开展深入解读,为法规实施营造浓厚氛围。黄冈开展地方性法规知识竞赛,潜江定期举办人大“学法讲堂”,通过普法有力提升地方性法规知晓度、普及率。荆州扎实推进有关方面落实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决定。鄂州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人大报告制度,落实“一年一评”“三年一查”。恩施依法对州清江保护条例、州旅游条例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证答复,组织开展州硒资源保护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后评估,以法规实施情况检验执法司法成效和地方立法质量。
来源:《人大工作通报》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