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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落实备案审查责任 擦亮法律监督“名片”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5-03-06 10:12   [收藏] [打印] [关闭]

去年以来,荆门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深入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积极探索一系列制度,特别是在全国人大有关领导的支持下,尝试了备案审查建议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审查纠正了9件瑕疵规范性文件,为荆门市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进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将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提请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市委改革办汇报备案审查建议制度的探索创新工作做法,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多次向常委会党组汇报,党组积极争取市委支持,将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党委支持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督促各级党委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2024年9月,常委会党组提请市委召开了高规格的人大工作会议。建立常委会领导协调机制。在备案审查有关重大事项上,提请常委会主要领导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靠前指挥,提请分管领导对重点问题专题研究,带队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三是带动同频共振。去年6月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推进会和培训会在荆门召开,组织市“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同时,以全国人大来荆调研备案审查工作为契机督促各地人大常委会落实有关备案审查法律法规,带动了东宝、钟祥等地积极主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审查纠正了一批问题规范性文件,推动部分地方同步听取“一府两院”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二、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审查工作效能。一是建立直达基层机制。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备案审查纳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范畴。通过各联系点引导群众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同时,借助联系点,尝试专业审查与民主审查相结合:一方面,对涉及民生和群众切实利益的审查建议,发扬基层民主,委托联系点向利益相关群众全面收集民意,听取民声,作为提出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委托律所、有关基层单位等专业力量较强的联系点,协助研究审查中的专业性问题。去年,通过市人大代表龙泉小组、东宝区司法局、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等联系点,协助审查研究规范性文件。二是完善专统结合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履行“统”的职责,将“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建档,启动初步审查,退回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同时,发挥各专工委室“专”的优势,按照对口联系分工,同步分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室审查研究。三是落实协同监督机制。与党委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建立备案审查联动衔接机制,精准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督促纠正,探索提前介入机制。除了事后审查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室通过参加座谈讨论会、书面反馈意见、电话沟通讨论等形式,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论证,并就部门职权设定、公民权利保护、文字修改等方面提出意见,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

三、坚持守正创新,完善备审建议制度。一是明确重点,规范流程。针对“关键制度落实不到位”“修改与执行工作脱节”“主动清理纠正意识薄弱”等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系统性、制度性、典型性问题,探索建立备案审查建议制度,做实审查纠错“后半篇文章”。提请主任会议通过《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建议工作规定》。工作规定明确了备案审查建议适用的3类6种情形: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与被纠正的特定规范性文件相关联的行政执法和社会治理工作方面的问题、存在与被纠正规范性文件类似瑕疵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问题。同时,工作规定把制发备案审查建议工作流程细分为立项、调研、起草、制发、督办等阶段,逐一予以规范。比如督办阶段,工作规定明确,有关专工委应当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电话提醒,调研走访,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掌握办理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二是深入调研,有的放矢。一方面,精心组织调研。组织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深入一线开展调研,摸清备案审查建议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和群众意见,找准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为找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以市人大代表为主体的调研组,走遍了全市5个县市区,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全面调研摸排。另一方面,强化协调会商。为提准对策措施,我们坚持事先沟通与事后协商相结合、会议会商与调研走访相结合、领导会商与部门沟通相结合,多次论证研讨对策措施合法性、有效性,凝聚共识。在关于提升某地涉及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监管质量的2号建议中,所提出的四项对策建议,得到有关单位的全面采纳。三是上下协同,联动发力。将代表建议和备案审查建议紧密结合,与下级人大法制委联合调研,双向发力,推动有关单位高效办结备案审查建议。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的建议发出后,相关单位对全市涉及公平竞争的155件存量文件进行了清理,发现问题文件33件,依法进行处理。某单位高效办结2号建议,对涉民政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拟修改2件,废止1件。两地收到3号、4号建议后,立即停止执行加装电梯文件中严于上位法的“实施条件”,迅速调整宣传口径,为辖区内1612个楼栋单元加装电梯降低了“门槛”,惠及老旧小区居民5万余人。京山还创造性通过协同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函,推动问题整改、取得了明显效果。

四、落实有错必纠,发挥制度刚性约束。一是督促纠正与改革方向不符的问题,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把备案审查作为护航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推动中央的改革决策在我市的落实落地。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的,住建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我们审查认为,商品房预售网签在实际工作中与预售合同备案深度捆绑,暂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实际上是暂停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涉嫌变相暂停了开发商的预售许可,且可能导致一部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与中央“保交楼”的政策不符。我们将研究意见反馈给省人大常委会后,相关单位已按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有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商业体入驻政策和待遇时,对本地入驻机构的优惠政策明显优于外地入驻机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条例,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经沟通,相关单位已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二是督促纠正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积极督促纠正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城镇的街道、巷、居民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我们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对居民区命名更名的规定与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对居民点的更名命名要求不一致,有变相扩大审批权之嫌。经沟通,相关单位承诺按照上位法要求,对该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不退还保证金。我们经审查认为,该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标后合同签订时间的规定,影响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经沟通,相关单位已废止了该规范性文件。三是督促纠正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问题,维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关注有关涉民生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督促纠正瑕疵文件,维护民生民利。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地殡仪车应当在规定的辖区内营运,特殊情况需跨辖区经营的,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调度。我们审查认为,该规定涉嫌利用行政权力排除自由竞争,推高民生成本。经沟通,相关单位已废止了该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电梯加装需要其他业主无明确书面反对意见。我们经审查认为,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提高了加装电梯的条件,不利于适老化改造。经沟通,相关单位已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荆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秦飞雁)

责任编辑: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