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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6-04-21 17:45   [收藏] [打印] [关闭]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体系的根基所在、关键所在。丹江口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肩负着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区域发展等多重使命,对基层法治建设有着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近年来,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主动担当法治建设使命,依照法定职责推动市域法治建设走深走实,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一、认真履行保证宪法法律在基层实施的法定职责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原则,也是基层人大的首要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列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从根本大法和组织法层面,确立了基层人大在法治实施中的法律定位与核心责任。

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市域发展重点与民生关切,推动法律法规从条文走向实践。针对核心水源区生态保护这一国家战略,重点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等生态领域法律法规落地,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项审议、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库区水质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控、水源涵养等法定责任,将法律规定的生态保护义务转化为具体工作举措,筑牢库区生态法治防线。同时,围绕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安全生产、文化遗产保护、职业教育等领域,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全面实施,针对法律实施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配套举措、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国家法治意志在基层不折不扣落地,为丹江口市经济社会发展划定清晰、规范的法治化路径。

二、构建刚性规范的基层法治监督体系

人大监督是规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运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方式开展监督,为基层人大开展法治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遵循。

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严格遵循法定监督权限,构建“全链条、闭环式”法治监督体系,切实提升监督刚性与实效。一是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聚焦法律法规实施成效,每年选取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点法律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实地走访、查阅台账、座谈问询等方式,精准查找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形成审议意见与问题清单,全程跟踪督办整改,确保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二是严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对“一府一委两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备案审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从源头防范,维护法治统一。三是深化司法监督,通过听取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调研司法办案质效等方式,监督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督促其规范司法程序、提升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信力。四是创新监督协同机制,出台《丹江口市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办法》,推动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有机衔接,形成监督合力,针对涉企服务、民生保障、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违规、履职不力问题,联合发力、精准纠偏,切实筑牢基层权力运行的法治防线。

三、以全过程人民民主赋能基层法治建设

基层人大作为最贴近人民群众的权力机关,是汇聚民意、反映民愿、凝聚民智的法定渠道,通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让基层法治建设始终扎根人民、服务人民,实现民主与法治深度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为基层人大依托民主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法律支撑。

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搭建多元民意联通平台。一是健全民意收集机制,依托乡镇、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载体,组织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深入村组、社区、企业、学校,广泛征集群众对法治建设、法律实施、权益保障、矛盾化解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打通民意直达权力机关的“直通车”。二是推动民意转化为法治实践,对收集到的法治建设领域的民意诉求、代表建议,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全流程督办,将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纠纷化解、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基层执法规范化等问题,转化为人大监督议题、政府工作任务,推动解决一批群众急难愁盼的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三是助力上级立法完善,积极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条例》《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十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等立法调研、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组织代表、群众、专业人士结合基层实际提出修改建议,将基层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群众法治需求反馈至立法层面,让法律法规更贴合基层实际,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优势。

四、扎实推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地生根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培育全民法治意识,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基层人大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普法责任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基层人大肩负着推动全民普法、培育法治文化的重大使命。

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履职全过程。一是带头尊法学法,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常委会会议会前学法、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带头学习宪法、监督法、代表法、民法典及各类履职相关法律,提升依法履职、依法监督能力。二是推动精准普法,结合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项工作评议等工作,同步开展法律解读、普法宣传,针对生态保护、教育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养老服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民生领域,组织代表联合司法、执法部门开展“菜单式”普法,通过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解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三是培育法治文化,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公共文化阵地,打造法治宣传角、法治文化长廊,将法治文化与库区文化、地方特色文化融合,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浓厚氛围,夯实基层法治建设的群众基础。

五、通过依法决策保障基层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是基层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民行动,为基层法治建设提供方向引领与组织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明确了基层人大在法治建设中的决策引领与组织保障责任。

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市域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将市委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自觉。在人事任免工作中,严格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严把拟任人员的政治关、法治关、能力关,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任后监督等方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为基层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组织支撑。

基层法治是国家法治的基石,基层人大是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实践充分证明,基层人大凭借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定职权,兼具权威性、群众性、实践性优势,在保障法律实施、规范权力运行、汇聚民意民智、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基层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新时代新征程,丹江口市人大将始终立足基层实际,坚守法定职责,聚焦法治建设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履职方式、提升监督实效、深化民主实践,持续推动宪法法律在基层落地生根,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要继续坚守核心水源区法治使命,以高质量人大履职助力法治丹江口建设,为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夯实全面依法治国基层根基作出更大贡献。(尹礼辉 齐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