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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地方组织法的几点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6-12 16:46   [收藏] [打印] [关闭]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已于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政权建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务必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把最新精神最新要求贯穿落实到依法履职全过程、各方面,推动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在地方政权建设中有效实施、落地落实。

坚持学深悟透,全面把握实质

一是深刻领会地方组织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我们要从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高度,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高度,从加快建设“四个机关”的高度,深刻领会地方组织法修改背后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切实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地方组织法的政治站位和行动自觉。

二是准确理解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这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是历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内容多,分量重,亮点纷呈。修改决定共49条,修改后条文从69条增加到9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国家法治统一中的职责;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区域发展合作机制;充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并完善相关规定等方面。我们要深刻领会和把握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采取新旧对比的学习方法,做到边学习边思考,既知道改在哪里,又弄清楚为什么改,努力做法律实施监督的明白人,切实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牢牢把握地方组织法修改的重点要求。修改地方组织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对地方人大依法履职作出了具体要求,比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同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等原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必须经过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我们要认真学习地方组织法的最新精神特别是对地方人大的新要求,力争精通内涵,掌握全面,并落实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各环节各方面,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高效治理效能,全方位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推动贯彻实施,规范依法履职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地方政权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地方人大工作。此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修改后的宪法有关规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总则,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各地方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始终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和亮点,就是贯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创新实践。

二是坚持和完善地方人大组织、职权和制度。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二章,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如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等。我们要把地方组织法最新精神最新要求落实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各方面,进一步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工作规则、议事程序,以制度化成果推动地方组织法在依法规范履职中落地落实。要严格按照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要求,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充实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健全人大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机构设置,全方位强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职能作用。对标对表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议事程序,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强化“四个机关”建设,以制度化成果推动人大工作提质增效。

三是持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三章,在保障代表履职、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加强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等方面增加了很多内容,如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地方人大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不断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扎实办好代表议案建议,高水平做好代表服务保障,全力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

加强督导审查,维护法治统一

一是做好宣传普法工作。各地人大要采取多种措施,深入开展地方组织 法的宣传普法工作,推动地方组织法落细落实。要将地方组织法纳入地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研究实施意见,统筹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政权机关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正确实施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通过发挥党政领导示范作用,带动各级领导干部学好用好宣传好地方组织法。通过媒体宣介、举办培训、普法宣传等各种形式,邀请专家对地方组织法进行全方位宣讲解读,深化各级各部门对地方组织法的理解,推动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地方组织法,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做好督办督察工作。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使命和责任。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实施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推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与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标对表,抓严抓实抓细实施好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建立健全实施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重点任务统筹推进机制,不断加强督办督察工作,聚焦关键环节和实施任务举措,把握好时间节点和原则标准,突破重点难点,推动解决各地法律实施不平衡的问题,有效实现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统筹推进、全面实施。

三是做好法规清理审查。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修改,及时修改废止与地方组织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效与地方组织法保持一致。同时加强与地方组织法实施相关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与地方组织法相抵触的制度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地方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标对表地方组织法的新精神新要求新内容,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增强执法监督实效,确保地方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刘汉松)

责任编辑: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