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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简称“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存在思想认识偏差、目的不明确等原因,执法检查难以取得实效,迫切需要统一规范。
存在的主要问题
思想认识偏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不同于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特定方式;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政府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一种日常检查,从而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而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把三者混为一谈,在开展执法检查时过度依赖政府和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出现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式、执法检查报告与地方政府或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有雷同现象,甚至出现联合执法检查等不合理问题。
执法检查目的不明。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组织部分热点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但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前,往往没有进行深入调研,不能很好地聚焦该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检查,目的不明确、重点不准确,导致执法检查难以取得实效。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仅把执法检查作为当年的一项工作任务,并没有从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入手,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执法检查。通常是人大常委会审议完了,工作就结束了。长此以往,法律法规实施部门不但适应了人大执法检查,还希望通过人大执法检查来代替他们自己的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主体错位。由于没有理清人大执法检查和法律实施部门的执法检查区别,加上执法检查组成员业务素质有限,从而导致人大执法检查方案和执法检查报告都依赖法律实施部门,而法律实施部门更想通过人大执法检查达到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或者是法律实施部门平时已发现而自己又解决不了的困难,从而使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法律实施部门执法检查,本来是执法检查对象的法律实施部门变成了执法检查主体,主体严重错位。
执法检查程序不严谨。由于地方人大、尤其是县级人大专业人员缺乏,制定的执法检查方案几乎千篇一律,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没有结合执法检查的具体法律法规特点,组织不同方式的执法检查,尤其是没有把检查和调查结合起来,导致执法检查很少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而法律实施中最有发言权的是老百姓。由于时间限制,现场查看的地方都是由法律实施部门安排,看到的都法律法规实施得比较好的地方,没有真正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地方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委室组成人员大多是从党委、政府或其他部门调入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尤其法律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对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大多数是执法检查前临时突击学习,没有学深学透,对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不了解。因此,在执法检查中不得不依赖法律法规的实施单位,甚至执法检查组抽调人员也是以法律法规实施单位人员为主导,而法律法规实施单位人员更容易站在管理者(检查主体)角度来开展执法检查,而不是以被检查对象的身份接受检查,从而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偏离了正确轨道。
执法检查报告不实。执法检查报告是人大执法检查的核心,执法检查的效果通过执法检查报告体现出来。现实中,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报告还没有脱离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总结成绩的内容较多,反映问题的部分遮遮掩掩、过于原则、轻描淡写。还有通过执法检查报告帮助法律实施部门要钱要人的建议较多,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不多,更少有完善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建议。
意见和建议
出台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尽管监督法第四条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有六条内容,但对执法检查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程序。目前能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等,而且出台时间较早。鉴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执法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执法检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执法检查的主体、检查组成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报告的运用,以及跟踪督办的方式和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便于统一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切实发挥地方人大执法检查的作用,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明确执法检查的目的和意义。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根据这一要求,执法检查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二是解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执法检查就是要真找准问题、真抓住问题、真解决问题,不能走过场,不能搞评功摆好那一套。”因此,执法检查不是完成任务、搞花架子、走过场,要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切实做好执法检查的前期调研。执法检查前,人大相关委室要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前期调研,要深入乡村和企业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作用、效果,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规范;深入相关职能部门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还可以通过网络问卷调查方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整理列出检查重点内容和问题清单。只有做好了前期调研,才能更好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才能在执法检查中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知道该重点检查什么、不检查什么。
注重检查方法、完善执法检查程序。人大执法检查不同于法律实施部门的执法检查,不是到相关部门、企业和其他民事主体那里找问题,而是要通过执法检查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情况。因此,执法检查必须与调查结合起来、多种形式并用,除了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外,还要结合检查的法律法规特点,采取网上问卷调查、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看现场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充分利用基层人大代表联络站点这一平台,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座谈会,了解基层群众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看法想法,既要了解好的、也要检查差的,既要明察、也要暗访。在整个调查检查的过程中,尽量避免法律实施部门的干扰,能不需法律实施部门参加的尽量不要法律实施部门参加,尤其是调查行政相对人(企业和个体户)时尽量不要法律实施部门陪同,否则很难达到了解真实情况的效果。
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质量。执法检查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质量。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要全面详实,客观反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法律法规在本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区分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的不同,要克服报告中以总结成绩为主的倾向,要坚持问题导向,客观公正反映执法检查情况。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还要对法律实施的效益进行评估,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过时或与现实不符的规范内容,要提出修改建议。
做好执法检查的跟踪督办工作。只有检查没有督办,执法检查就成了走过场。要完善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机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法律实施主管部门交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确保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有效落实。对于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一抓到底,必要时可以向地方党委报告,取得地方党委的支持。还可以通过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督促解决问题,发挥好执法检查的综合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对需要修改的法律法规,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权限的,要及时予以修改,超过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法规修改意见或建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对于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武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冯军健)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