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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质询权和询问权是人大代表应尽职责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6-11 01:09   [收藏] [打印] [关闭]

质询权,是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的一项重要权利。询问权,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对有关议案或报告存疑不懂的问题弄清楚、问明白,便于审议。但这两种监督方式“闲置”的多,行使的少。笔者就其成因与两者的区别应用淡点粗浅拙见。

一、质询权和询问权“闲置”的成因

宣传不到位,不善行使。各级人大机关对现有法律中关于质询权和询问权的规定,宣传得不深不透,没有象行使议案、建议权那样,经常宣传,反复讲,使代表人人明白,导致许多代表对质询和询问的概念不了解,运作程序不熟悉,甚至有些代表根本不知质询是怎么一回事。人代会上,既没有专门指导质询和询问的工作机构,对质询权和询问权作业务指导。提质询案不同于提建议,必须符合法定人数,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许多代表不会提。审议大会议案的时候,不知怎样询问,向谁询问。

认识不到位,不想行使。由于质询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刚性监督手段,人们对质询的认识有差异。一是从党委到人大,一般来说,不希望提质询案。这也是质询案往往难于由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的原因之一。有质询案,一怕捅漏子,二怕“家丑”外扬。二是“一府两院”认为当面质询,就是出他们的洋相,一般不希望接受质询。

履职不到位,不愿行使。由于现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占有一定比例,大多数还是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负责人,他们不愿也不可能提质询案或询问。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提出询问可能问不到点子上,也不愿行使。

二,质询权与询问权的异同

质询和询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质询案是指在人代会会议期间或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人数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某一问题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案。而询问是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事情、了解情况的行为。

质询和询问二者相比,只是前者“问”、“答”的程序比后者复杂一些,为正确行使好质询权和询问权,须明晰两者之间的不同。

质询和询问的性质、目的不同。质询,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而询问不具有监督的性质。提出质询案的目的是要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而询问是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或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解。

质询和询问的主体、对象不同。提质询案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的对象是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而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

质询和询问的问题、指向不同。质询的问题必须是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工作认为有过错甚至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必要通过质询加以改进或及时纠正的重大问题。而询问的问题是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解释或答复的问题。

答复和说明的范围、形式不同。地方组织法规定,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而询问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一般是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或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会,听取询问,随问随答即可。

三、质询和询问权的行使

珍惜权力,敢于运用。质询和询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作为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充分认识人代会及人大常委会上对某些不满意或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质询和询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珍惜人民赋予的职务及权力,勇于开展质询和询问。在质询或询问中,既要有勇气,又要有韧劲,凡是应该质询的问题,不仅要及时利用会议机会开展质询,而且要抓住不放,一追到底。凡是对不懂不清楚的问题,要当面询问,弄清楚问明白。

务求实效,善于运用。一要学习和掌握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质询。人大代表及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有关质询的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开展质询,做到有理有据,要件齐全。二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突出质询重点。质询内容的着眼点要放在有关国家机关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违反同级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因工作失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和徇私枉法行为上。三要有的放失,准备充分。在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召开之前,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普遍关心、集中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是什么,以选准质询的主题。

注重程序,严谨运用。质询案的运用,要严格程序和法律要求。一是严格时间要求。质询案必须在本级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大代会或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也只有开会,代表及其常委会才能一起讨论提出质询案,被质询机关才能作出答复。二是严格联名要求。《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质询案。三是严格对象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四是严格质询要求。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即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哪个部门、法院或检察院提出,否则就无法确定应由谁负责答复;必须写明质询的问题,即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否则被质询机关就无法答复;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的理由和情况,但也必须是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具有法律和政策、事实依据。(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王世智)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