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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关系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6-04 00:20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对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的行政、执法和工作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

一、从监督的实质看,人大监督是对“一府两院”权力运用的直接制约。

人大同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内涵可以这样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所采取的了解、检查、审议、处理的强制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这种规定性,决定了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制约。胡锦涛同志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1)众所周知,权力的运用有两种情况,掌权者既可以把手中的权力用来为人民办好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也可以把手中的权力用来办坏事,最常见的就是瞎指挥、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当然,我们说的制约,不是制约掌权者办好事,而是制约他们办错事、坏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是要对其他国家机关的重大违宪违法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包括对其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撤职和罢免。这样,才会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宪法、法律的要求正常运行。

二、从监督的目的看,人大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间接支持。

胡锦涛同志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2)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支持,从狭义上讲,是支持正确的、合法的,从广义上讲,还包括纠正错误的、违法的,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支持。也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3)可见,人大监督就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 ,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 的监督,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府两院” 发杨成绩,纠正不足,进一步做好工作,而不是挑刺、找茬儿,更不是唱对台戏,刮“倒阁”风。吴邦国同志说:“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4)

三、从监督的效果看,人大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促进。

胡锦涛同志说:“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5)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对“一府两院” 较为重大的工作决策、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无论是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都是在充分发杨民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其落实,从而保证宪法、法律的执行,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一府两院” 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既有对立性,又有同一性。两者按照辩证的规律运行。推动监督的发展,也就是促进了“一府两院”工作更好地开展。  (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王世智)

注释:(1)(2)(3)(5)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4)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全国人大工作报告》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