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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应当“述实”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6-18 07:16   [收藏] [打印] [关闭]

时下,被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践基层民主、寓监督于支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此举不仅体现了“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坚持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权力机关负责的法治理念,而且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然而,在组织述职和报告的工作实践中,有少数述职对象却对这项工作认识模糊,重视不够,被动大于主动,甚至疲于应付。有的讲成绩戴着“凸透镜”,夸夸其谈,扬扬万言,芝麻大点儿事说成个西瓜,把集体的成绩归结到自己头上;有的找问题戴着“凹透镜”,高度浓缩,规避主观,把节骨眼上的毛病说得不疼不痒;有的谈发展戴着“近视镜”,“犹抱琵琶半遮面”,搞短期行为、面子工程,有的甚至把法定的职务行为当作工作创新的举措,把由于主观努力不够造成的工作被动旁落于客观环境的制约,以至于述职变成了“述功”,变成了为自身评功摆好、揽功诿过的机会。长此下去,不仅弱化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而且将贻误工作,有损事业。

述职定当“述实”。首先,作为述职主体的“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要端正态度,在思想上要求实。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选任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就是把宪法法律的规定变成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的职务行为,它不同于一般性的报告工作,也不是可有可无,可述可不述,而是必须要述,是一种民本意识的提醒和再现,也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定选择。其次,作为述职客体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办事,在操作中要切实。在述职对象的确定上,要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赋其权、法定其责”的原则,向述职对象讲明述职的法定意义和权责要求,给他们一个“明白”,让其清醒认识,轻装述职,依法述职;在述职报告的撰写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组织述职对象拓展空间,开门纳谏,在“阳光”下述职,向基层述职,在群众中述职,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评判,谨防“闭门造车”“暗箱操作”;在集中听取口头述职时,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不只是看他做了什么,还要看他是怎么做的,取得了哪些成绩和个人作了什么贡献,软硬环境打造如何,有哪些开拓之行、创新之举等等。第三,作为述职的主客体两方要与时俱进,在过程中要务实。如果说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那么述职就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方式,从法定意义上讲,述职既是监督和纠偏,也是支持和促进。单就客体来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述职这种监督方式,肯定成绩,指出问题, 提出要求,好的宣传表扬,差的批评帮助,对于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强化监督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就述职主体而言,自身工作中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都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工作好坏,职责大小,人民群众看的最清,也最有发言权,述职对象利用述职的机会,宣传政策,审视工作,查漏补缺,扬长避短,不仅可以起到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更好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枣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李国才)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