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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二审:乡镇财政无条件接受人大监管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7-06 01:23   [收藏] [打印] [关闭]

在我国目前实行“乡财县管”的背景下,乡镇一级政府是否还需设立预算?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一级政府也要设立预算。(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据报道,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删除了“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这一款规定。同时,考虑到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做法,草案将现行法第13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这样一来,乡镇一级设立财政预算不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而是依法必须设立;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依法必须向乡镇人代会进行报告;乡镇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依法必须由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乡镇人大依法监督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有权撤销乡镇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笔者认为,预算法修正明确乡镇财政无条件接受人大监管后,“乡财县管”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放松。在尊重和服从乡镇人大财政监管法定性不变、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享有的债权及负担的债务不变的前提下,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和票据统管等方面,还要继续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帮助乡镇财政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乡财县管”不仅可以弥补乡镇人大财政监管的专业性不足,还可以有效地填补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监督的“真空”。乡镇人大不像县级以上人大那样有人大常委会常设机关,职权只能在人代会上行使,人代会闭会期间没有行使职权的常设机关;因此,乡镇人大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乡镇财政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实际上是一个“真空”。

笔者同时认为,预算法修正强化乡镇人大的财政监管职能后,乡镇人大应与时俱进,依法强化财政监管的力度。乡镇人大可以参照县级人大的财政监管模式,依法依规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财会专业人士兼职,为乡镇人大履行财政监管职能提供经常性、专业性的服务。省一级人大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细化乡镇人大的财政监管权。总之,乡镇人大要依法依规创新财政监管的方式方法,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财政监管权,为老百姓管好“钱袋子”。(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