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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要补齐“短板”善于“拍板”
近期《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报刊相继用较大篇幅刊发了浙江省松阳县樟溪乡实施代表票决实事项目制度的新闻报道。作为一个中国最基层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大胆创新探索,积极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笔者不禁为樟溪乡人大的做法鼓掌叫好。
据悉,自2010年以来,松阳县樟溪乡连续三年通过乡镇人代会代表票决产生了25项政府实事项目,妥善解决了一批民生热点问题。无独有偶,浙江省宁海县在2010年和2011年各乡镇通过代表票决分别确定和实施重大实事工程141项和133项。报道还指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类似宁海、松阳,将政府实事工程决定权交予乡镇人大代表进行表决的并不多。其实,不只是乡镇人大,就是对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讲,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以来也被认为是“短板”。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来讲,决定权被认为是最能体现和最具有权力机关性质的权力。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可以进一步扩大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现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民主化。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地方人大一直存在着“重监督权、轻决定权”的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随着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迫切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有效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尽快补齐“短板”,敢于、善于、勇于“拍板”,真正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发挥好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善于“拍板”,要做到依法行权不越位。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行使的职权中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8条第三款、第44条第四款)。该条款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的九大领域,可以说范围广泛、领域广阔。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就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并非凡是重大事项都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在行使决定权时,要区分好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切实把握好“三不能”原则:不能决定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决定属于上级人大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决定法律规定的属于同级“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防止出现越权现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权不越权”。
善于“拍板”,要做到积极行权不缺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短板”,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对行使决定权的认识程度、行使职权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很大关系。一直以来,很多人认为决策是党委的职责,而不是人大的职责,人大是监督机关;很多地方人大将自己定位为监督,忘却了自己是权力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监督权、轻决定权;有的地方人大在认识上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管尽量不管”的思想,在决定权行使上出现了严重“缺位”。正是因为有了思想认识上不到位,从而造成了人大在行使决定权上缺乏主动性和能动性,使自己的“短板”越来越短。因此,要补齐“短板”,需要人大自身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是落实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更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所在,从而切实增强履职行权的责任感、使命感,树立敢于“拍板”、善于“拍板”的理念,进一步激发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真正做到“积极行权不缺位”。
善于“拍板”,要做到规范行权不错位。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规定比较宽泛,法律法规缺乏具体地操作规范,也是造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难以行使的原因之一。但是,法律规定的宽泛,同时也为地方人大创新工作提供了空间和舞台。一些省级人大和地方人大已经在这方面走出了自己的创新之路。如1988 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广东省将“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具体化为11 项,将“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具体化为17 项;贵州省将前述两类事项具体化为8 项和17 项;山东省将前述两类事项具体化为13 项和20 项等等。同时,广州市、宜昌市、烟台市等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非常成功的实践。作为中国最基层的乡镇人大,松阳县樟溪乡、宁海县的乡镇人大也创新走出了人代会代表票决政府实事项目的成功实例。上到省级人大,下到乡镇人大,都有很多成功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也有一些不成功的教训值得警醒。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需要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的探索、创新,认真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对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或规定,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决策程序和督办程序,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规范行权不错位”。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与否,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发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断创新、大胆探索,尽快补齐“短板”,在敢于“拍板”、善于“拍板”上走出自己的创新之路,从而进一步放大人大声音,树立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在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上迈出新步伐。(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常委会 李红星)
责任编辑:金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