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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思考
人大代表的作用体现在法律的有关规定之中并通过代表自身执行代表职务得以反映。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愈强,其作用发挥得愈明显;代表的素质愈高,其作用发挥愈充分。笔者认为,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主要应建立“三大机制”、履行“四项义务”、处理好“五类关系”。
一、建立“三大机制”, 激励代表发挥作用。
所谓机制,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建立代表工作机制,就是改进这个工作系统中的某些与代表工作不相适应的方式、方法,使代表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要改变目前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尽民意的问题,须建立代表培训、监督制约、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代表培训机制。培训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管理训诫行为。目前我国的人大代表除极少数担任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是专职以外,其余绝大多数的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工作在各条战线,各个岗位,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熟知业务知识的代表多,熟悉人大知识的代表少。而人大代表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代表作用的发挥。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有计划地开展代表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使每个代表明确应发挥哪些代表作用,如何发挥代表作用,认真发挥代表作用。
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俗话说“不依规矩不成方圆”, 为促进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就应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人大代表既是国家主人,也是人民公仆;既是监督主体,又是监督对象。为使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活而有效,动而有序,应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人大代表三察(查)、代表述职接受评议等制度。并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定期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布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情况,让代表在选民和群众的监督下,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新修正的代表法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各级人大应监督本级政府,将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的要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人大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障代表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和补贴兑现到位。
二、履行“四项义务”,体现代表法定作用。
为使人大代表履职到位、不越位;依法行权、不越权。工作中必须找准着力点,履行好参与决策、依法监督、桥梁纽带、模范带头“四项义务”。
履行好参与决策义务。代表法规定代表应“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各级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法律赋予其拥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力,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使命。人大会议期间每一项议程的通过或确定,每一项决议、决定的形成、作出或通过,每一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任免、选举产生,都是通过全体人大代表表决来完成的,这些都充分地体现了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作用。行使好这一职权就必须要召开好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要使代表们充分感悟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性、程序性、时效性、规范性,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职权,要精心准备好人代会,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充分发挥参与决策作用创造环境。
履行好依法监督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负有监督的职责,人大代表个人并没有这种监督权力。但是,人大代表通过自身的代表工作,却时时表现出这种监督作用。如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通过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决议,对政府预决算的审查、修改,以及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都反映出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人大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使闭会期间的活动有专人负责组织、有固定活动场所,有专项活动经费、有专门活动制度,不断激发代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履行好桥梁纽带义务。代表法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目前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他们工作在各条战线,各个岗位,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应发挥好这个优势,时刻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和决定符合人民利益。
履行好模范带头义务。代表法规定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作为人大代表不仅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还要模范地注意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不仅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满腔热忱地为人民服务,还要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敢于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就会带动周围群众,形成和谐安宁的社会氛围。
三、处理好“五类关系”,彰显代表主体作用。
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法律赋予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权利,代表也必然要承担更多的、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处理好集体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参加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行为。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会议来决定问题。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也就是说,代表的任何意志只有经过人大集体讨论、决定,达到法定的多数,最终形成的结果才能成为国家意志;而代表个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整体和局部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就应当对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人大代表又要有全局观念、整体意识、长远考虑,当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代表和服从的是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这就要求代表要处理好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既要代表人民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单位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来看,人大代表必须具有主人翁的责任感,花费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肩负起这项光荣的使命,不能借口岗位工作忙而贻误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处理好执行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自觉以各种方式,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选民和人民群众对自己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王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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