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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代理检察长”的说法不妥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8-27 01:38   [收藏] [打印] [关闭]

【点评话题】7月30日,中共海南省委决定任命贾志鸿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贾志鸿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接受马勇霞辞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8月6日《检察日报》第一版)

【独家观点】笔者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代理检察长是决定方式产生的,“任命代理检察长”的说法不妥。

【法律较真】

法律关于代理检察长任职的规定是明确的。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由此可见,代理检察长职务只能是“决定”产生,不应是“任命”的。它是一种临时职务,无需任免,代理检察长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正式当选检察长后,代理检察长职务自行终止。因此,上述代理检察长任职的规范报道,应是“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贾志鸿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或贾志鸿代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媒体发布代理职务不适用决定任命名单。代理职务既然不是任命产生,那么就不适合对外发布决定任命名单。依照法律规定,代理职务以决定方式产生,应当以决定这种文体对外发布。如7月26日《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王安顺为北京市代理市长的决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报道;同样一件事情,人民网北京7月25日电却这样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王安顺为北京市代市长”,可见,人民网关于代理职务的报道采用决定任命的方式,这是不规范的,很不严肃的。同理,上例代理检察长任职报道的标题应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贾志鸿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人事变动情况是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新闻,基本上都是头版,因而媒体在对外发布类似的新闻时,应慎重严肃,力求用语规范、用词准确。(河南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