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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执勤警察撞成轻伤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9-18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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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8月10日,刘某(1988年生)驾驶一辆无证摩托车,路遇被害人邹某(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领2名协警周某、袁某进行检查,协警周某示意刘某停车检查,刘某不予理会并绕行,被害人邹某见状便行至公路中间示意刘某停车,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邹某的左腿并造成邹某轻伤。
【评析】
对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刘某经两次示意停车检查而不停车,具有一定的躲避检查的故意,为躲避检查造成被害人轻伤,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故刘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必须具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故意,本案中刘某绕行中被害人突然上前拦车,一时慌乱刹车不及才将其撞伤,并非出于故意,不符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造成轻伤后果不足以构成犯罪。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刘某有意撞伤民警以躲避检查,不符合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即必须具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刘某造成他人轻伤,其主观方面具有过失,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过失致人轻伤的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陈维 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