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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选举主席团有悖于代表法的规定精神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9-2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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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开各级人代会时,一些地方选举人大主席团采取对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整体一次性举手表决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代表法的规定精神。
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每次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第十五条规定,乡镇的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从中可以看出召开各级人代会都要选举主席团。如何选举人大主席团?一些地方采取的方法是,对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整体一次性举手表决。如果代表对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中的部分人员赞同、部分人员反对、部分人员弃权、还想另选部分其他人员,现实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交付代表进行整体一次性举手表决,就会使代表无所适从,是否举手都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只能跟着感觉走。
代表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代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进行整体一次性举手表决,就无法贯彻落实此条规定,因而整体一次性举手选举有悖于代表法的规定精神。有人认为可对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采取逐人的举手选举的办法,笔者认为这样只是比整体一次性举手选举进步了一点,但还是剥夺了代表的另选他人权,也是不可取的。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才能充分表达代表的真实意愿。 (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