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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的提出应把握好“四性”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02 02:19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行使好这项权力对于解决重大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质询案的提出是一件非常重大而严肃的事情,所以代表在提出质询案时,应把握好“四性”:

一是严肃性。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且要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亲自签名,以确保质询案的代表性和严肃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二是权威性。质询案的质询对象要明确,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质询的对象互相对应起来,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体现出质询较询问更具权威的突出特点。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工作,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得多。从法律上看,质询权既是人大代表所享有的一项职权,同时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成员共同行使的个人权利。作为权利和权力的结合体,质询权具有直接支配受质询对象的强制力量。

三是排他性。质询案的内容要明确清楚,不能含含糊糊。要一事一案,不能多事一案。便于受质询对象答复和办理,也便于整个案件的操作。质询的内容必须是被质询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提出;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简言之,质询的内容、提出的时限、法定的人数、质询的对象等等都具有排他性。

四是针对性。质询案的提出理由要充分,针对性强,言之有物。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防止凭想象或道听途说随意提出质询案,降低质询案的严肃性和实效性。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的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尹荣华)

责任编辑: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