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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质询是人大监督的利器
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询问主要是人大代表对有关报告或议案中不理解的问题,要求报告单位或涉案部门对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说明。目的是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或对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
近几年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尝试开展了专题询问。如:组织代表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询问,针对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医疗资源整合及债务偿还情况等进行专题询问,针对地方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及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专题询问等等。
人大常委会围绕特定议题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地集中开展专题询问,政府职能部门一一现场答复,强化了询问的针对性和互动性,增强了询问的刚性和约束力,这无疑是对人大监督形式的一种创新和探索。
询问和质询都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既能相互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询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前提,具有法律的灵活性,询问既可以了解情况,也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质询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程序,质询更多地带有批评性质,比询问更具“刚性”。虽然询问与质询的法律规定不同,但是作为法定的人大监督权,都能起到一定的法律监督效果,都能起到监督和推动“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对待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之目的。
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人大通过专题询问如果仍然难以取得监督实效,就有必要依法提出质询案,责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期予以答复和解决。实践证明,所提出的质询案,绝大部分都发挥了良好作用,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实现了人大监督的刚性。质询案进一步保障了代表的言论权,加大了人大的监督力度,增强了人大依法监督的实效。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将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规定质询案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但质询权一度被冷落,关键是缺乏具体配套与可操作性的措施。首先是质询权实施门槛偏高,比如质询要经过主席团才能提交给被质询机关、代表只能在人大会期内提出、只有正式列入议程才能成为“质询案”;其次是质询怎么发起、适用怎样的范围、怎么召开质询会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均增加了质询案的操作难度。如何使质询真正成为人大监督的一柄利器,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
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有权威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只有冲破思想禁锢,摒弃旧的思想观念和顾虑心理,不回避退缩,真正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从法律的规定出发,才能使询问权和质询权不再束之高阁,真正成为人大监督的“常规武器”,使人大监督更具“刚性”。(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尹荣华)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