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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与思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表现形式。正确而充分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力和发扬民主的重要途径和体现。近几年,特别是换届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不断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认识,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紧紧围绕县委的工作中心、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全面进步。
一、主要做法
(一)争取党委重视支持行好权
县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党的观念,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来推动工作,完善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职的全过程,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方面,将人大工作放在全县发展大局中去思考、谋划和部署,不断探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途径,切实把党的决策,通过法律程序,变成人民的意志。在2011年的元月,县委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并印发了《中共团风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在会上,县委书记洪再林强调:“支持和保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依法及时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要认真执行,积极组织实施。”党委的重视与支持为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二)立足本地发展实际履好职
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笼统原则性界定“重大事项”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主动作为,充分立足县情实际,对属于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诸如重点工程与项目,重大的政府性投资,地方发展战略以及教育、科学、文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宣传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了一些符合人民意愿的决议、决定。一是强化预算监督。每年都听取县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的报告,并对预算的调整和新增财力安排进行审议和表决,适时作出批准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新增财力安排的决议,始终强调财政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二是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我县建设临港经济示范区(罗霍洲大桥、洲滩开发、港口码头建设)是黄冈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也是团风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建设闽台产业新城是建设临港经济示范区的迫切需要,是我县将自然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的重大举措。为高起点搭建产业发展平台,壮大产业发展规模,为我县经济发展打造新的增长极。县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及时根据县政府提请的议案,作出批准团风港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议和批准建设华中闽台产业新城的决议。与此同时还对县城总体规划修改编制工作进行了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是谋划好“六五”普法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科学推进“法治团风”建设,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我县“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在普法内容中突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时代特色;在普法对象上融入了非公企业、新经济、新社会组织这类时代元素;在普法学用结合上把握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脉搏。
(三)注重民情民意调研把好关
我县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事关全局、根本、长远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强化调研、咨询、论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将独立的调查机制、有效的民意搜集与反馈机制、不同意见的博弈机制融入审议决定的全过程。例如在作出批准团风港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议和批准建设华中闽台产业新城的决议前,常委会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安排相关工作委员会及部分委员组成专题调查组,对议案进行认真研究,通过深入实地察看、听取情况汇报、举行各层次的座谈讨论会、直接问计于民,并查阅有关资料和政策法规依据,提出初审报告。在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参会的各位常委会委员踊跃发言,列席会议的政府副县长和相关部门当面回答询问、作出详细解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讨论修改拟作决议草案,充分彰显决议决定的合法性、全局性、为民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二、困惑与问题
(一)对人大决定权的认识还不够到位
一是县人大常委会本身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如何行使这一权力考虑较少,还没有完全理清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三项权力的辩证关系,只看到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机关,却忽略了也是权力机关这一根本特征。二是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识,认为重大事项由党委决定、“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主要是监督其执行。错误地把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看成是与党委争决策权、与政府抢行政决定权,是唱“对台戏”,甚至暗箱操作,给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增加了现实难度。
(二)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把握还不够全面
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县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个规定涉及面很宽,但过于笼统,规定都比较原则,立法尚未到位。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还未建立相应的制度,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仍然较模糊,不够具体、明确,一些“一府两院”该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没有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运用还不够充分
在对全县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上,属于程序、附和性质的决议决定居多;而具有实效、决策性的,主动对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相对较少,涉及到政府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诸如城市规划、民生工程等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决定比较少。这说明我县人大常委会运用决定权还不够充分。
三、思考与建议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不具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三大权力”之一。这些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从理论上都作了许多有意义的研究,在实践上也开展了不少有成效的探索,但坦率地说,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以至于实际上这一权力只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个理论上的权力,甚至是虚置的权力。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与途径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夯实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基础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县域内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就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决定权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力和神圣使命,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权力机关,如果轻易地放弃了决定权就是失职。作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一府两院”也要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从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尊重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主动而不是被动、自觉而不是强迫地接受监督。对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审议。人大常委会及各部门认识上的提高,思想上的统一,正确的权力观,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
(二)理顺各方关系,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委领导决策权和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关系。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要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凡是关系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事项,除了党委要作出决策外,还要依法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积极与党委沟通,认真领会党委的意图,使党委的决策得到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之前,要主动报告并及时听取党委的意见,经党委原则同意;在决议决定作出之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策权的关系。人大和政府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就某一事项由谁来决定,应认真研究,达成共识,避免政府决定的随意性和人大决定的弱化。要强化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人大意识,正确认识和摆正决定和执行的关系,政府不能越权决定应由人大决定的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必须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贯彻执行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审议监督,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越俎代庖,干预政府的工作,发现政府有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应通过行使监督权要求政府自行修改、撤销,或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撤销。
(三)立足本地实际,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
由于重大事项中“重大”的相对性,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重大事项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等常常纠缠不清,使人大失去了行使该项职权的主动性。鉴于县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对目前存在的对重大事项界定难的问题只能向上级人大呼吁,要依靠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来逐步解决。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前,地方人大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以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指南针”,科学判断,主动作为。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干部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人大常委会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努力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要认真学习人大知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和自觉性。要认真学习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多方面的知识,开拓视野,增强综合素质。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干部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改善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特别是在某一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学习、调研,准确把握事项实质,以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五)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决议决定的严肃和权威
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都是本行政县域内的重大事项,人大作决议、决定是具有权威性的行为,决定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执行。其执行情况如何,对工作全局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不至于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变成走过场,走形式。人大常委会要将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实效。一是要及时做好决议、决定的交办落实工作,建立落实情况汇报制度,督促“一府两院”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二是要组织检查和视察,督促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真正落实。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一府两院”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不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议落实不力的,人大常委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刚性方式进行督促,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体现人大决议决定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团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徐海宏)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