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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视察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1-25 07:30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代表视察,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巡视察看。这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大代表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基础。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视察应正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实效。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注重氛围,深入实际不够。往往由于集中视察日程安排较满、时间安排较短、参加代表较多,带队人员包揽的多,代表主体作用发挥的少。代表们大多只能座着车子转,隔着玻窗看,既是下了车,也只能是先听汇报,后看现场,无法了解实际情况。从有些地方报道的人大代表视察的情况不难看出,有的过于注重形式,车多人多,看似有声有色,氛围浓厚,排场了得,但在视察中边视边察的不多。 

二是视而不议,提出建议不多。代表们在参加视察过程中的所见所闻只是一个初浅的感性认识,视察一结束,代表们忙着各奔东西,无暇顾及集中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只有原则性建议,无实质性建议,甚至无建议可提。

三是有始无终,整改落实不够。有些人大代视察活动结束后,一无视察报告,二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即使有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些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督办程序过程重视不够,甚至敷衍了事,不了了之。

二、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视察主体存在被动性。被视察单位根据人大视察视前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汇报材料,准备现场,代表视察时只能是由被视察单位汇报什么听什么;按照准备的“样板”、 路线叫看什么就看什么。明察时间受限,暗访困难较多,掌握不了真实情况。

二是代表履职不够,持证视察缺乏主动性。因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有声势、便宣传、易掌控,代表自身持证视察意识差、不主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都以安排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很少安排、要求、鼓励代表持证视察,也很少有代表要求或主动持证开展视察。

三是上下沟通不够,内容选择存在主观性。从以往的人大视察的选题来看,基本上都由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和党委的中心任务来确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人民群众所关注、政府所关心、代表曾提出的问题选题视察的相对较少。

四是方式创新不够,视察活动存在局限性。因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人大视察活动往往都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出于对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尊重和对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支持,全程陪同视察,代表接触群众了解实情相对较少。

三、对策思考

(一)围绕“三个促进”选择视察议题。

一要为促进法律决议的执行,确定视察议题。在选定人大视察议题时,要把法律赋予地方人大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作为重点。要通过开展视察,发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改进工作、弥补不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是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确定视察重点。要围绕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政府的重点工作开展视察。通过视察,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寻求办法,推动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人大在落实党委决策、推进政府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是为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确定视察内容。要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涉及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如解决农民行路难、饮水难、就医难、增收难、通讯难,孩子教育,老人养老、农民隐形负担等问题,确定视察议题。根据群众的所需所盼所愿、安危冷暖提出富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建议意见,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按照“四个必须”注重视察实效。

一是必须明确视察的目的要求。视察不是走走看看,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研、考察,视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视察的目的是了解民情民意,知情知政,通过对视察中发现的好典型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综合分析,站在全局高度,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充分体现在视察报告上。对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并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有理有据的体现在建议、意见和审议发言中。

二是必须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视察的专题和内容应尽量尊重代表的意愿,让代表听选民说真话道实话,摸真情查实情。每次视察前,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与视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一起研究、讨论有关视察的安排意见,明确视察的目的、内容、时间、方式及方法,使代表做到胸中有数,视察时尽快进入角色,深临其境,达到视而又察、察而又究的效果,让代表在视察中受到感悟,得到锻炼提高。

三是必须树立务实的工作作风。参加视察的代表首先要务实,视察过程不虚张声势,不搞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要不怕艰苦,不怕困难,不怕麻烦。要提高视察调研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善于与基层干部群众沟通,善于发现问题,区分主流和支流,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被视察的单位和领导要转变观念,消除顾虑,为代表视察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代表到基层去,接触更多的群众,既要让代表看成绩与进步,也要让代表看缺点与问题,欢迎代表评头论足。

四是必须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视察只是一种监督的手段,解决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才是人大代表监督的真正目的。视察工作要坚持把视察与整改结合起来,检验人大视察的成效,主要看被视察单位是否按照人大视察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既拿出了整改方案,又进行了有效整改,直至法律得到实施,问题得到解决。人大要对被视察单位的整改进行跟踪监督,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反馈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依法责令改正,确保视察取得实效。

(三)做到“五个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在计划安排上,要长短结合。如对本地区改革、发展中的某些重要工作,计划中作为长年安排,但各个阶段在内容上又有所侧重,做到长计划、短安排,长短结合,这样有利于视察工作的系统性、连续性。

二是在组织形式上,要大组和小组结合。如每年为开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必要的准备工作,既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和闭会期间的乡镇人大机构组织集中统一的视察,又要由各代表团、代表组织一些小规模的视察,这样既有利于广泛地听取、收集、研究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三是在视察单位的选择上,要好、中、差相结合。克服视察中存在的参观式,听到看到好的就赞满口、差的就绕道走。不能光看好的或比较好的单位,而不看一般化的和较差的单位,好、中、差的单位都要有选择地看,方方面面的群众意见都要听,有利于代表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避免看问题的片面性。

四是在视察方式上,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明察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大的视察,它可以造成较大的声势,对面上的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促进作用。暗访的方式,适宜组织人员较少的视察,有利于促进一些具体问题情况的掌握和解决。明察与暗访各有长处,相互有机结合,就能取得较好互补效果。

五是在具体操作上,要听看与谈访相结合。听,即听取被察单位负责同志对有关情况的汇报,力求全面、真实、典型;看,即看现场、要根据视察的内容要求进行实地巡视察看,包括看一些实物、实体;谈,即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邀请各方具有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虚心听取各界人士的反映;访,即个别访谈,走街入户、进村入户,体察民意、了解民情。(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工作研究会王世智)

责任编辑: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