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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对象确定的几点思考
加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是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有效保障,也是人大常委会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有效形式。笔者认为,安排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时,在对象确定的范围、人数、能否交叉等方面应做到科学、合理,坚持“三性两原则”。
一是特指性。在确定联系对象时,应将“在哪选的,就联系哪的代表”作为总的安排原则。即: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资格在哪个选区选的,就联系该选区所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的县(市)人大代表,以便于了解所在选区乡(镇、办、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收集反映选区选民的呼声和要求。
二是群众性。在确定联系对象时,不宜安排联系是乡(镇、办、区)党政干部的人大代表,包括党(工)委书记、人大主席(主任)、镇长(主任),应多安排联系基层人大代表、一线人大代表和部门人大代表,做到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群众,多看看基层的工作,多听听群众的意见和想法。
三是代表性。在确定联系对象时,尽量安排联系选区所在乡(镇、办、区)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做到既有工人代表,又有农民代表,还有知识分子或部门代表,也应有男代表和女代表,从各个方面、多个层次去考虑去安排去联系。
四是不交叉原则。在确定联系对象时,对既是县(市)人大代表,又是上级人大代表的,在上级人大常委会已确定为联系对象的,不宜再作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联系对象。同时,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人大代表之间也不应相互交叉,以避免重复联系。
五是人数适当原则。在确定联系对象时,每个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人大代表人数不宜过少,也不宜过多,从县(市)人大代表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三至五人比较适当。即: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人可联系五名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每人可联系三名人大代表,既可减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工作量,也可让更多的人大代表集中精力投入到经济社会建设。(枣阳市人大常委会 熊义勇)
责任编辑: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