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连续召开的两次人大常委会之间最长可间隔91天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5-27 07:58   [收藏] [打印] [关闭]

——如何理解“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何理解“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连续召开的两次人大常委会之间最长可间隔多少天?

对“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些人理解为:如果X月Y日召开人大常委会,下一次人大常委会最迟应在X+2月Y日召开。如7月10日召开人大常委会,下次最迟应在9月10日召开。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准确。实际上,一年只有12个月,在这具体的12个月中,法律规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是以具体的月为单位的,并没涉及天。由于以月为单位,某月要么能开,要么不能开,二者必居其一。假如7月10日召开人大常委会,按上述理解下次就只能在9月10日前召开,上述理解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过份要求,当然不妥。

许多地方对上述理解也是不认可的。如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举行;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1日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7日举行;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2日举行,第二十六次于2011年7月26日举行。比较这些省市二次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时间,不难看出都不是按照上述的理解召开人大常委会。实际上省级人大常委会类似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不应该也不会在召开人大常委会的时间上违反法律规定,这也表明上述理解不妥。

还有人把“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理解为在1、2两个月开一次,在3、4两个月开一次,类似往下推。这样就可能就会出现1月1日开一次,4月30开一次的现象,两次会议召开时间相隔近120天。这表明2、3两个月都没开人大常委会,违反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代会的规定,因而也是不妥的。

笔者认为,地方组织法规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应该理解为:如果X月的任何一天召开人大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可在X+2月的任何一天召开(当然更可在X、X+1月份召开)。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在任何连续的两个月中至少要开一次人大常委会。假如在7月1日召开人大常委会,那么下一次可在9月份的任何一天召开,当然也可在9月30日召开。如果要用天数来计算的话,由于7、8两月都是31天,从7月1日到9月30日间隔91天,这可是召开二次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时间间隔最长的天数。(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春)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