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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6-06 09:33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翻阅各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发现河北、安徽等省的议事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有关报告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关报告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当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报告工作,这体现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刚性监督,确实很有必要。问题是“不满意”的标准到底怎样衡量?

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照这一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报告后,表决时如果赞成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常委会对报告予以通过,否则就不予通过。“赞成票过半予以通过”与“不满意票过半不予通过”是一回事吗?显然不是。假定某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61人,30人赞成,30人反对,1人弃权,若按“赞成票过半予以通过”这一标准,该报告就不能通过;若按“不满意票过半不予通过”这一标准,该报告就能通过。再假定61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有31人,表决时30人反对,1人弃权,若按“不满意票过半不予通过”这一标准,该报告就能顺利通过。果真出现这样的事情,岂不滑天下之大稽!举个例子: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应到代表508名,实到474人,赞成218人,反对162人,弃权82人,未按表决器9人,该报告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沈阳中级法院报告未通过案”。倘若不按“赞成票过半予以通过”这一标准执行,而按“不满意票过半不予通过”这一标准执行,该报告岂不是蒙混过关了?

人大不满意,报告单位应当重新报告,这是人大对“一府两院”跟踪监督的具体体现,目的是促使“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这一举措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增加人大监督的刚性,但实际操作起来恰恰有损人大监督的刚性,建议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有关报告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有关报告表示赞成的,会议对报告予以通过。报告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工作。”(广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程开迅)

责任编辑:官亚林